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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根据最高法,为了充分发挥商会的调解优势,有效解决民营经济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诉讼与调解的对接,优化法治下的商业环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商会调解优势,促进民营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部门发文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化解民营经济纠纷

《意见》指出,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商会纠纷中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建立和完善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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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级工商协会要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作,把调解作为解决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应完善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吸引合格的调解组织或商会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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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加强商会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推动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推动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取得新成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改革办公室和中华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负责人也就《意见》回答了提问。

问:《意见》对商会的调解范围和调解组织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了商会调解的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主要针对私营企业中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商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成员企业内部的纠纷、成员与生产经营相关方之间的纠纷、成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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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工商联加强对其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组织的运作方式,使调解成为解决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意见》支持商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私营经济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意见》支持企业和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的行业调解组织。《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解决职业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并向省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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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见》如何规范商会的调解组织?

答:《意见》规定,商会的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其所属商会根据需要组建,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完善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收合格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意见》要求商会调解组织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调解组织应当规范纠纷处理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评估与评价等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不断提高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中华全国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应强化纠纷调解功能,促进横向联系和纵向联动,共同推进商会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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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法院如何为商会的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答:《意见》鼓励各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积极发挥司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首先,要加强平台建设,为法院与商会调解机构对接创造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吸收合格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名册,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工作,探索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室,为商会提供调解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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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确认。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网上调解平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为商会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行指定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将适合调解的纠纷分流至商会调解机构或调解员。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提起诉讼,有效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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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保证商会的调解工作?

答:第一,加强信息安全。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种调解组织、调解人数据库和纠纷解决信息库,构建一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解决信息系统。创新网上争议解决方式,完善网上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完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工作台帐,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研究纠纷类型的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和预防纠纷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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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人员安全。《意见》要求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机制的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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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资金保障。《意见》要求工商联积极寻求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专项调解制度,对参与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实行“一事一议”的补贴,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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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组织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的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模式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商会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宣传调解的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合理维权。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两部门发文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化解民营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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