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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梅郭莹莹

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产物,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完整的组织结构为其发挥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时间不长,还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权力行使缺乏独立性、监管不力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和发展过程

(一)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与韩国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吻合。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兴未艾。据统计,1981年至1983年间,韩国有两家新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2家短期信贷公司和57家合作基金。同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复杂,金融工具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可低估。20世纪90年代后,韩国取消资本管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给危机重重的金融市场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活跃的金融市场为韩国实体经济带来了资金、人才和市场支持,促进了韩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它必须要求韩国当局考虑一个问题,即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扩散,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二)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从“支付箱”到“成本最小化”,再到“风险最小化”。三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存款保险机构是否有权对被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支付箱是保险存款系统中最基本的模式,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险机构破产时支付给存款人,但不具备审慎监管和干预保险机构日常业务活动的功能。在“成本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模式下,保险存管机构有权对被保险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和干预。然而,干预的时间是不同的。“成本最小化”模式强调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往往有权干预破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处置,在机构破产后的债权回收和存款人的支付中具有一定的优先权。然而,“风险最小化”模式强调事前监督,并考虑事后监督。在这种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发现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和纠正措施。可以看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增加,韩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越来越多,金融市场风险控制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加深,这对控制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二,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韩国存款保险制度体现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和储蓄银行破产热潮的考验。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采取了行业独立运作的模式,涵盖了银行、保险和证券六大行业。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分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存款保险基金分业经营,无法有效协调和应对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韩国在1997年修订了该法案,将各行业的存款保险基金合并为存款保险公司(kdic),共同应对危机。次贷危机导致韩国储户损失大量外汇,造成巨大损失。2008年,韩国当局决定将保险存款制度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外币,以更好地稳定存款人的信心,防范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2011年初,一些储蓄银行关闭。韩国当局正确认识到形势的严重性,发布了应急计划,加强了与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局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未雨绸缪,最终控制住了金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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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架构完善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存款保险业务的特点,按照现代公司组织模式建立了自己的组织结构。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有效制约,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工具。存款保险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决策机构,由kdic主席、fsc副主席、mosf副部长、bok副主席和几位专家学者组成。董事会是kdic的最高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存款保险委员会的决定。公司有一名董事长、一名执行副董事长和四名高级董事总经理。在董事长之下,还有董事长办公室、公关部、破产调查部等部门。此外,董事会下设17个具体职能部门,共同形成完整的实施体系。审计师是kdic的审计师,并设有专门负责kdic审计事务的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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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完备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反映了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史,也反映了该领域的立法史。存款保险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必然伴随着立法的更新和完善。1995年《存款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该法经历了20余次修改,在保险机构、保护范围、存款保险费率、保险资金来源、不良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kdic的经营提供了基本规则,保证了其权力的有效行使。此外,韩国还颁布了《存款保障法实施细则》,废除了新的农村金库法、信贷管理基金法等相冲突的法律,最终完善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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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国存款保险制度注重国内外合作

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重视与国内外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战略财政部、金融监管委员会、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管服务部共同组成了韩国金融安全网,以维护韩国的金融安全。Kdic与韩国金融服务公司、韩国金融服务公司和韩国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的谅解备忘录,这使得信息交流更加顺畅,金融监管更加有力。此外,kdic还可能要求金融服务部门独立或联合检查保险机构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在国际上,韩国是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创始国之一,参与制定了《国际存款保险规则》,为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建议和意见,提升了韩国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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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完善相关立法,坚持立法第一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向显性转变。然而,《存款保险条例》作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则并不完善,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内容过于单薄,缺乏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保费计算和收取程序以及保险机构异议权的具体规定。其次,保险机构和保护产品的范围相对狭窄。不包括证券业、保险业、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救援处置形式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中国应结合国内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尽早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有利于中国金融发展的完整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做到立法先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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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机构独立地位,完善组织结构

中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办公室。此外,其内部组织与其他政府部门没有太大区别,现代公司组织在韩国和其他国家也没有被采用。这实际上违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许多内容,该原则要求存款保险机构独立、透明、负责任地运作,不受外部不当干预。中国应该认识到,像韩国等国家那样设立独立的部门,可以确保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本预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此外,独立运作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可能作为中央银行监督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以便独立机构能够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成员平等地交谈,并从存款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待问题。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三)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弥补存款人在金融风险发生后的经济损失,也是为了加强对事件的监管,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后一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力相对较小。现行《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只能采取风险预警、提高保险费率或建议其他机构采取措施对保险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没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对保险机构进行干预。中国应该看到韩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所做的努力。不断完善的监管意味着加强监管,使监管真正到位,存款保险制度真正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工具。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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