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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20多个省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被提上日程。

这项改革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将在2019年迎来全面改革。过去几天,《经济观察报》追踪发现,上海、陕西、云南、辽宁、青海、甘肃等地的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已进入实践阶段。

一位当地国有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与国有资产部门协商并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薪酬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后,相关国有企业在2019年初按照新的改革措施推进实施。

根据上述地方国有人士,下一步改革计划是逐步理顺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对于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缺乏薪酬激励,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受到限制的现象,上述地方国有人士表示,他们正在积极争取今后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改革。

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研究员周认为,许多地区的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从原则上改变了以往减员增效的做法,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均产出和效率。

本部门工资增长不得超过企业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正在推进工资确定机制改革的地区,在企业集团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预算总额的基础上,集团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会低于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

当地一位国有人士表示,一些国有企业的总部没有产生明显的利润,下属子公司是整个集团的利润中心。基于此,提出了“集团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低于企业全体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要求。

周认为,今后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即工资总额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工资总额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规模合理计算。并符合人均工资水平和地区指导原则,以及上级工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国企员工注意啦 今后你们的工资将这样改

朱博山建议,各地在实施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时,最好优先考虑董事会已建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

朱博山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过去,考虑到内部人控制的风险,这一改革没有被提上董事会。现在你可以选择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企业,如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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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改革要扩大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下一步将全面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具体要求包括:工资总额预算计划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根据企业的职能性质、行业特点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实施,并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备案或审批。

然而,在这一轮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改革之前,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实行了独立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的20多个地区中,大部分地区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上海国资提出要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行工资分配自主权。2019年,企业将独立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实施。云南省工资预算管理的改革要求包括:对于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年与年之间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以及处于准备期、初始阶段、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工资预算总额可按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期限进行管理。福建省要求2019年工资总额预算计划由省级企业自主编制,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备案或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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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一位国有人士表示,在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时,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分类管理”的思路。在管理方法上,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应备案,只有管理不规范时,才实行审批制。

周还表示,对于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实行备案制,对于其他行业,要实行审批制。实行备案制后,“权”与“责”平等,工资总额的管理权下放,同时工资总额管理的责任也应由谁来承担。建立集团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分级管理,明确联动机制;有必要加强工资总额的过程监控和后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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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群众和社会部门表示,以本地区为例,长期以来,一些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少数自律性强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区市以下的国有企业,处于一种非管制状态,其管理政策是“多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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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专家、上海田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博山表示,以中央企业为例,过去曾出现过企业自行编制预算,将企业工资总额上调的情况。

一位来自中央企业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自2013年以来,该企业独立编制了工资总额预算,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调整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上报SASAC进行审查或重新备案。

根据SASAC的要求,中央企业应于每年4月向SASAC提交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照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SASAC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国民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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