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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强奸未满14岁幼女的案件作出判决,确认余某在审判前被定罪,承认被定罪,承认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决后 认罪受罚后悔,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回顾事件。

年1月的一天,馀某邀请受害者杨某去外面玩,晚上杨某邀请他去那家休息后,产生了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无视杨某的抵抗推给杨某抚摸杨某,杨某抵抗停止强奸行为,杨某乘机余某

被告人上诉

在起诉阶段,由于余某系犯罪中止,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在审判前签署了自愿认罪处罚的具体书,确定在审判中也认罪处罚。 经法院审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宽处罚量刑建议,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后,余某不仅悔罪不承认惩罚,而且以受害者是不满14岁的幼女,没有不好的社会影响,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为刑期太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检察院抵抗指控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余某自愿认罪承认处罚,提出广泛的处罚建议,已经发布书面认罪承认处罚的法律规定,说明认罪承认处罚的性质及其法律结果,签署认罪不承认处罚,在法庭上 余某上诉,对定罪和所有量刑提出异议,应对不认罪,认为不采用认罪制度,不解决广泛的处罚。

时讯: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加刑!

二审法院再审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和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后,余某承认自己签署的罪名承认连诉状并反感,承认该罪并承认处罚并能慷慨解决的理由发生了变化,因此量刑变得不恰当,抗诉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修改了判决。 最终,余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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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处罚意味着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申诉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对在具体文件上签名的案件,可以依法慷慨解决。 被告人对依法认罪处罚的行为有反感和上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对案件也有监督和抗诉的权利。 被告人无视法律权威,承认有罪不罚,企图骗取轻量刑,挖掘“上诉不加刑”的法律漏洞,最终只能“自作自受”。

时讯: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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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承认一审罪处罚后上诉吗? 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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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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