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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刊》上海记者盛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有限公司(000693.sz,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因涉嫌财务欺诈和信息披露违规被多名投资者起诉并一审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责令华泽钴镍赔偿股东冯37,011.61元。国信证券(002736.sz)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作为中介机构也不能幸免,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华泽钴和镍已被摘牌,它们很有可能无法支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将成为最终的赔偿者。
1月10日,原告律师、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向《时代周刊》记者表示:“就赔偿能力而言,华泽已经退市,应该无法赔偿,瑞华可能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相比之下,国鑫的补偿能力是最强的。”
历史上,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例很多,但大多以上市公司的赔偿告终,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则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上市的中介,也受到牵连。2018年6月,国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函,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荐业务和并购财务咨询业务,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
由于投资者起诉华泽证券虚假陈述,国鑫证券涉及总金额3.29亿元。如今,国信证券作为“最有能力的被告”,可能面临上亿元甚至上亿元的赔偿责任。
国信证券会上诉吗?国鑫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会调整吗?1月12日,《时代周刊》记者联系国信证券相关人士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在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作为两个新的特别章节被强调。将来,中介机构的联合赔偿可能会成为常态。
中介将成为最终的补偿者
2019年初,中国证监会报告了2018年20起典型审计案例,华泽违反钴、镍虚假陈述行为排名第二。在通知中,中国证监会对国鑫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这两个主要中介机构进行了点名和处罚。
中国证监会指出,本案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唆使上市公司非法披露信息以掩盖资本占用事实的典型案例。
2013-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13.3亿元。为了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涛等人记录了37.8亿元的无效票据,主要是通过虚拟购买合同、虚拟代理支付业务、空.票据背书等方式进行偿还
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指出,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年和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实践中不够勤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尽职尽责,出具虚假记录的审计报告。
2018年6月和12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对国鑫证券及相关从业人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投资者的主张已经赢得了一审。
1月10日,刘国华告诉《时代周刊》记者,“目前,一审判决取决于对方是否上诉。”他认为,打赢这场官司所涉及的金额只有3.7万元,但对以后的案件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受损投资者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购买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票。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的有效判决决定。
但是,目前上市公司已经退市,很有可能它们没有补偿能力。
此前,华泽钴镍因欠款被授予“a股最穷公司”称号,导致官方网站无法开通,公司账户不足178元。退市前,它创下了46只a股持续下跌的纪录。
2019年7月9日,华泽退休(华泽钴镍)正式从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退市前,华泽钴和镍资不抵债。
因此,中介将成为真正的补偿者。其中,瑞华虽然承担了大部分连带责任,但近年来已被行政处罚五次。2019年7月,瑞华再次因参与康德信(002450.sz)金融诈骗案而被黄牌警告,其是否有能力支付数亿元人民币值得怀疑。
刘国华分析时报周刊记者,说华泽的钴和镍已被摘牌,应该没有赔偿能力。瑞华可能有一定的补偿能力,相比之下,国鑫的补偿能力最强。
目前,许多投资者已经起诉国信证券。根据国信证券2019年的年中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国信证券因投资者起诉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而涉及的总金额为3.29亿元,部分案件于2019年8月1日开庭审理(案件总金额为8698万元)。
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刘国华告诉《泰晤士报》记者:“投资者的索赔有诉讼时效,在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后的三年内,投资者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最终金额目前还不确定,还有大约一年的时间。“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证券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以前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例也很多,但大多以上市公司的赔偿告终,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很少。
目前,只有两家券商,即中德证券和国信证券。除瑞华外,此前大智慧(601519.sh)虚假陈述中仅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再次强调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可能成为未来的规范。
例如,在第85章中,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在已发布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证券交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1月11日,北京一家大型经纪公司的投资银行家告诉《时代周刊》记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范围(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扩大到保荐人和承销商的直接责任人员。理论上,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经纪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上述人士对《时代周刊》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所有章节中还有44条,罚款数额大大增加。惩罚的倍数也从1-5倍增加到1-10倍。”
其中,对于欺诈性发行,《新证券法》从原来罚款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募集资金的两倍;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高处罚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近年来,严格的监管迫使中介成为好的守门人。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布文件,强调要加大资本市场的司法供给,积极配合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东莞证券非银行金融分析师徐建峰认为,新证券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全面深化了证券市场改革,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市场风险,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创造了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信证券或赔上亿 中介担责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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