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80字,读完约2分钟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高丽昨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为准确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授权,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共七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挤占仓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证监会拟出台规定 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意见草案第2条禁止虚假申报和操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交易为目的申报销售合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均构成操纵。

第三条禁止蛊惑和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构成操纵。

第四条禁止抢夺和操纵帽子。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合约或合约对象进行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并与其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构成操纵。

证监会拟出台规定 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第五条禁止挤压仓库。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交割月份或交割月份附近,单独或联合以不正当手段规避头寸限额,形成头寸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构成操纵。

据报道,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3月14日。高丽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然后按程序下发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操纵期货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条例》第70条明确禁止连续交易、协议交易、自买自卖、囤积股票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传统行为。自200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查处了8起操纵案件,包括甲醇1501合同、胶合板1502合同和天然橡胶1010合同。

证监会拟出台规定 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使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我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诱惑、抢帽或挤压头寸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由于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线索报告和立案调查制度不健全,此类行为呈现出多种趋势,迫切需要制定规则予以打击。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决定制定规则,明确禁止相关行为。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监会拟出台规定 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8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