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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31日电(朱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主题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帮助人民保管好‘钱袋’”记者招待会。
会上,当有记者提到“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或非法集资犯罪”时,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杰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或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界限在于它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违法性”特征。如果p2p平台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是“非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杰(资料来源:)
?杰介绍说,最近发生了几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雷”事件,其中有一些是因为非法集资和自建资金池而被立案调查的。近年来,针对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处理进入检察环节的网络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类涉网金融犯罪时,坚持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场规律,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努力实现精确打击和有效保护。
三是发布了《网络金融犯罪处置研讨会纪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起诉范围、证据审查和运用、跨地区案件处理的协调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项调查,集中调研分析,以会议纪要形式指导检察机关在各地办理案件。
?杰强调,从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处理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界限,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违法性”特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违法性”认定的依据。办案机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依据认定“违法”。如果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只是原则性规定,可以参照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部门规章进行确定。
?杰指出,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络信息办《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明确。p2p对等贷款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贷款,为投资者和金融家提供信息交互、匹配和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信息中介范围以外的活动,如自筹资金、变相自筹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利、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将是“非法的”,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如何区分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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