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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1月30日电(记者黄江林)记者30日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2019年7月1日起,天津市新增的轻型汽车已实施了轻型汽车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六级标准,其中一类试验应达到6b级排放限值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六级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应停止销售、登记和转让。
从2019年7月1日起,允许在天津申请牌照的轻型车辆在申请新车注册前,必须携带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环保信息清单(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到天津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汽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保税区服务站的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从外省、市调入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机动车环保确认。进口汽车必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购货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资料。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车辆进行登记或转让。未经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车辆将不予注册或转让经营。
据了解,对于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五级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2019年10月1日前办理车辆转移业务,并在2019年7月1日前(不含)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注明转移记录。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天津将从7月1日起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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