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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月23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公开宣判,上海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辛吉平贪污受贿、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隐瞒境外存款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辛吉平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罪名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和隐瞒境外存款。
经审理发现,2002年至2015年,辛继平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红莲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帮助他人承担红莲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的装修、绿化、景观等项目,购买和租赁红莲公司的房地产和商铺,收受他人现金、手表、购物卡等贿赂共计278万元以上。
2013年10月,辛继平利用红莲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违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徇私舞弊,决定低价出售上海浦东新区丁巷路66家店铺,导致31家店铺产权变动,低于市场价格2182万元。同时,辛吉平还借他人名义或帮助相关人员低价收购5家店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298万元。
自2000年起,辛继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渣打银行开立投资基金和存款账户,并在红莲公司和上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汇出港币、美元等款项,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截至2017年7月,上述账户存款总额相当于人民币62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辛继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它还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从中谋取私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此外,隐瞒境外存款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与数罪并罚。考虑到辛吉平在到庭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主动退还赃款,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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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辛继平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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