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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计划在实用性方面又迈出了一步,这将为药品采购供需双方的制药公司和医院提供更多激励。
2019年1月18日,“4+7”试点城市天津发布了《天津市实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这是国家1月17日出台《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后,我市首次出台相关细则。1月9日,大连率先发布了试点前11个城市的采购细则。
去年底,国家医疗保险局在城市实施了“4+7”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给医药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随后,试点城市的具体操作方式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这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具体落实和落地。
去年11月15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宣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是一个补充性文件,而不是一个细则,只涉及药品配送、货款支付以及数量采购中的精选和非精选药品的使用。
大连和天津的文件更具体。天津最新文件详细阐述了所选药品在数量采购中的关键细节,如招标采购、医院准入、医疗保险支付、销售退货、奖惩制度等,并安排了工作推进时间表。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作为试点项目推出后的第一个项目,在两个方面走得更远。一是中标药品预付款大幅增加,支付周期缩短;第二,从采购中留存的盈余清楚地表明,它将留给医院。这两点坚决贯彻了试点项目在减轻医药企业压力、确保支付和医院赔偿方面所释放的积极信号。
天津计划提前支付50%,并在六个月内全额支付
延期付款是过去药品集中采购中最麻烦的问题。2010年,卫生部(现更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标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退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货物到达之日起60天”,但在实践中,医院需要现金流来支撑自身发展,医疗保险的支付结算也有一个周期,大部分都是半年以上的退费。如今,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购买金额,解决了这个问题。
天津市《工作计划》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购买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疗保险基金(第一次预付比例为50%,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为50%,在签订购销合同后6个月内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所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在药品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付资金退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天津版的计划分50%和50%返还,这比国家“试点”提出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低于30%的标准有所提高;它也比上海的50%、45%和5%三阶段支付更为活跃,有利于医药企业降低资本成本和保证供给。
剩下的费用都留在医院了
天津计划明确规定,购买金额完成后,原医疗保险定额中因药品降价而节省的所有费用将留给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所选药品的使用并完成用药的,应当单独核算所选药品费用的医疗保险管理总指标,因所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当留给医疗机构;其他医疗费用占医疗保险管理总指标的结余,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结余留用。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特定药物而降低医疗成本,并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所有这些都由医疗机构承担。”
其余留成费用用于奖励人员和推动公立医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这对提高医院积极性、完善医院补偿机制有积极作用。
这一次,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定义为购买有数量的中标品种,然后按照通用名称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即中标和未中标的外资原创研究药物以相同价格结算)。对于中标有数量的品种,医院根据中标价格进行采购,并扣除价格后的剩余奖励和医疗保险节余的来源。但是,除了有数量的采购,其余30%-40%的市场,不清楚医院中标的品种是否允许,如何保持剩余。
相关专家提出了一些担忧:“虽然剩余留用提高了医院的积极性,但在采购周期完成后,如果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不达标,医院就没有余额空,不能允许医院与供应商谈判。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可能难以实现。”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天津公布带量采购细则:6个月预付全款 结余全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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