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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成为‘日常贷款’的对象,或者因实施‘日常贷款’而导致被害人或者其特定的亲属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者进行犯罪活动偿还‘债务’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4月9日,全国扫黄办公室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日常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日常贷款的定义,要求依法严惩日常贷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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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非法收债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
《意见》明确界定了“转贷款”的概念:“转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和“担保”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协议,通过虚报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在“例行贷款”的情况下,演员以私人贷款的名义,是非常隐蔽和混乱的。“‘常规贷款’本质上不同于普通的私人贷款。私人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而“转贷款”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犯罪行为。“转贷款”的实质是一种以私人贷款为幌子的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反黑办公室副主任姜伟表示,在实践中,区分“路径贷款”和私人贷款有几个要点:
首先,“常规贷款”和私人贷款的本质区别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私人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双方都不想主观违约。贷款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常规贷款”则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常规来引诱和强迫借款人积累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用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看它是否具有“欺诈”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日常借贷”具有欺诈性质。演员故意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的假象,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看收债方式是否是强制性的。“常规贷款”造成虚假的高额贷款,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使受害者无法自愿偿还债务。因此,“常规贷款”的实施者往往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来讨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诉讼等手段迫使受害者偿还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应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或某个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非法收债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使用“常规”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常规贷款”。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讨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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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贷款”的常见犯罪手段
制造私人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和“同业拆借平台”的名义进行宣传,以低利率、无担保、无担保和快速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钱,然后利用“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误解签订“贷款”协议或相关的人为高额协议。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的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署“贷款”协议或相关金额夸大的协议。
虚假支付事实,如虚假支付制造资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贷款"协议中夸大的金额将资金转入受害人的账户,形成了向受害人交付所有贷款的银行流程的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手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受害人实际上并未获得或完全获得"贷款"协议和银行流程中显示的资金。
故意制造违约或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设置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导致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冻结借款金额。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员为受害人偿还“贷款”,然后与受害人签订一份人为抬高的“贷款”协议或金额较大的相关协议,以“划单还贷”的方式不断“举债”。
运用软硬两种方法来“讨债”。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假高“贷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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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借出”犯罪
《意见》要求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常规贷款”,对因实施“常规贷款”而导致受害人或其特定的相关人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实施犯罪活动以偿还“债务”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对于认罪、主动退赃、真心悔过或者有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欺骗老人、学生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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