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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3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审核流程,促进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审核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试行指引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在本指引发布前已取得上市同意书但尚未完成股票上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同意书的有效期暂不适用本指引关于上市同意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规定。

二、《指引》发布前,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已发布的有关上市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指引》的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

考试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审核流程,有序推进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透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审核上市公司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申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全国性股份转让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条件基本准则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和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定,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股份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试行指引发布

对国有股转让公司的审查并不意味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入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公司股票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考试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格风险控制、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公司、保荐经纪人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和格式指引》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时,申请文件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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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内向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提交股份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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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有股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个转让日内完成受理手续。

第七条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保荐经纪人推荐报告等文件。应在国家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八条国有股转让公司审查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审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通过bpm系统发布反馈意见;如果不需要反馈,应召开评审职能部门的质量控制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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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公司受理200名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如确认无需出具反馈意见,可不要求召开审核职能部门的质量控制会议,国有股转让公司应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申请上市的公司、保荐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20个交易日)通过bpm系统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如果您对反馈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审核职能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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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延迟回复,应在回复截止时间前通过bpm系统提交延迟申请,说明延迟原因并说明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传输日。

第十条评审职能部门召开质量控制会议审议项目。如果项目经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后需要继续反馈,应根据质量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拟定反馈,并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10个传递日内通过bpm系统发出;如经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无需继续反馈,则审核意见将在国有股转让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完成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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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反馈、反馈回复、审核流程等信息在国家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及其保荐经纪人可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豁免披露。国有股转让公司认为豁免披露的理由有效的,应当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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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上市的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股转让公司应当出具同意股票上市的函。

上市批准书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上市。

第十三条国有股转让公司出具上市批准函,bpm系统完成项目完成后,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备案,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和后续上市程序。

第四章特殊事项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过有效期且尚未取得上市批准书的,允许进行补充审计,补充审计后财务报表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

第十五条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对申请上市公司的审查的,国有股转让公司自终止审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提交的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从受理到出具审核意见期间,国有股转让公司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暂停审核:

(一)申请上市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调查,但尚未结案的。

(二)申请上市公司的保荐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与本次股票上市申请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签约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并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被司法机关调查但尚未结案。

(三)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已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但尚未解除。

(四)申请上市公司的保荐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与本次股票上市申请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签约人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证券资格限制等监管措施,但尚未解除。

(五)申请上市公司的保荐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与股票上市申请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签约人暂时拒绝接受国有股转让公司出具的文件,且尚未发布。

(六)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报表已经到期。

(七)申请上市的公司或保荐经纪人主动申请停牌审查。

(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其他政策原因,需要暂停考试的。

(九)国有股转让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暂停审查消失后,申请上市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报告,国有股转让公司应在确认后5个转让日内恢复审查。

第十八条从受理到出具审查意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股转让公司应当在确认后终止审查:

(一)申请终止上市公司法人资格。

(二)申请上市的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

(三)申请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到期,逾期6个月,但因政策原因暂停审查的除外。

(四)国有股转让公司发现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国有股转让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项目因审查而终止,申请上市的公司可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审查。但上市公司或保荐经纪公司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除外。

第十九条从受理到股票上市期间,国有股转让公司收到与上市公司上市申请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投诉和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并以反馈的形式表达意见。

在接受上市至股票上市期间,如果申请上市的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申请上市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报告,国有股转让公司将要求保荐经纪人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通过反馈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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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从受理到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上市的公司已经更换中介机构和签署人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保荐经纪人的更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保荐经纪人上市推荐业务规则》办理。

如果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则无需暂停审查。置换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将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说明差异。在置换程序完成之前,原中介机构将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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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介机构的签字人被更换,则没有必要中止审查。在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被替换的签署人应审查原始签署文件,出具审查意见并解释差异。在更换程序完成之前,原签字人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国有股转让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试行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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