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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业已经进入快车道。截至2017年,全国保险业总收入从2011年的1.4万亿元增加到3.66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从2011年的6万亿元增加到16.75万亿元。人寿保险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越来越广泛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
随着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被投保人所理解。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被保险人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根据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保单质押贷款不仅可以解决被保险人的短期资金需求,还可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正常效力。即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在贷款本息未偿还的情况下,扣除欠款后仍可获得剩余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利于保持保单的续保率,降低退保率,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客户粘性。与银行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不需要提供任何信用证明等抵押财产,方便快捷,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金融功能。
随着政策性质押贷款业务的增长,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根据天津三家寿险公司的统计,2015年涉及保单质押贷款的投诉和纠纷有45起,2016年有80起,2017年有95起。保单质押贷款中的投诉和纠纷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笔者从法律性质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对政策性贷款质押业务进行了分析。
一、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
(一)政策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我国立法对此类业务的规定略显滞后。例如,在《担保法》的权利质押中,没有提到政策。我们只能根据《担保法》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来推断保单可以质押。
我国《保险法》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质押。《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合同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二)政策性质押的权利分析
政策中承诺了哪些产权?首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利息,属于投保人;二是保险单的保险利益,它属于保险利益的受益人,是可以预期的。在保单质押业务中,应将保单项下的上述两项产权质押给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二.政策性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1)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的表述不一致
案例一:2015年5月,王先生为A公司办理了大额人寿保险,2016年12月,他申请了半年期保单贷款。根据当时保险公司的规定,保单贷款利率为5.5%。2017年5月,临近还款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提出“保单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于每年1月1日至7月1日确定。”基于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贷款利率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标准下调政策性贷款利率,有些公司如果在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了这项业务,也会下调贷款利率。因此,要求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4.85%的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金额。
案例启示:
1.保险合同对贷款利率的规定必须与贷款合同的利率规定一致,避免歧义。
2.贷款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贷款利息等具体事宜,双方应按照贷款合同条款执行。由于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的条款应比保险合同的条款更为有效。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在展期贷款时需要偿还部分本金
案例二:2011年6月,刘先生为B公司养老保险投保,2016年7月,刘先生申请政策性贷款3.6万元。当时公司规定贷款比例上限为保单现金价值的90%,贷款期限为180天,约定贷款到期后自动展期180天,不偿还贷款本金,只偿还到期利息。
2017年1月临近贷款还款期时,刘先生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提示续贷还款金额高于约定的贷款还款利息4000元,被保险人认为贷款时与约定不符,因此提出投诉。保险公司解释说,由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保单贷款比例不应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因此,2017年申请续贷时,续贷本金降低到现价的80%,即3.2万元。因此,在偿还贷款利息的同时,需要偿还贷款本金差额4000元。
案例启示:
1.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导致双方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保险公司应在贷款合同中提前作出书面约定。
2.从客户体验和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的分析来看,贷款合同内容调整后,保险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提前及时通知相关客户群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客户误解。
(3)政策性贷款后的生存资金自动偿还问题
案例三:2010年5月,张女士投保了一项寿险产品,赔付期为五年,年保费为10万元,双方约定每两年返还一次生存金。2015年6月,张女士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按照规定,她按照最高贷款额(现金价值的80%)办理贷款,然后每半年还一次贷款利息。2016年5月,张女士在保险单中返还了一次生存款,但当她收到生存款时,发现并未全额返还。经查询,发现部分生存款由保险公司自动偿还,张女士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做法,于是投诉。
案例启示:
1.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自动扣除生存资金来清偿客户贷款。
2.自动扣除生存钱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送短信通知客户生存钱的去向,以避免误解。
三.调解建议
针对政策性贷款业务投诉案件反映的问题,为防范相关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1)“空窗口期”应更加注重解释和提示
目前,政策性贷款的法律责任仍处于“空窗口期”。为避免此类纠纷,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时,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解释和提示。例如:在保单质押贷款后提示说明是否限制或启用保单的某些功能,以避免因客户对保单不熟悉而导致的主观判断;在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和贷款上限均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如有异议,以贷款合同为准。
(2)保险公司为客户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以下环节:“三个解释、两条防线、书面确认”。
说明三:为客户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时,需要主动告知并在证券审批上做醒目的标志:一是保险公司会参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但也有可能不做调整,在申请本次贷款时确定利率,直到下一次贷款展期;提醒双方遵守合同内容,避免违约,维护合同的权威。第二,当生存资金返还时,贷款将自动偿还。一旦被保险人(即借款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大于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客户办理了政策性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是客户的法定义务。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醒,无论客户是否收到提醒,客户对此造成的任何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建议客户在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时,适当减少部分贷款金额,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现象。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过度借贷而导致保单暂停,建议提前通知客户,并根据事实向上级公司解释,申请恢复保单的有效性,以确保客户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在公司制度和政策的支持下,建议暂停年金征缴和贷款本息自动扣收功能,直接进入复利累计计息账户。因贷款展期逾期导致逾期利息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酌情免除客户逾期部分的利息。
书面确认:在与客户沟通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内容后,保险公司将在保存申请书或审批表上预留相应的位置,供客户填写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并亲自复印“我知道当生存款返还时会自动归还贷款”并签字确认,以巩固客户对贷款利率及公司保单贷款业务相关规定的认可。这项工作似乎是程序性的,但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不应低估。
(3)保单质押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部分权利将被禁止或限制,如自动现金价值提前偿付条款、部分提款权、受益人变更等。因此,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手续时,应注意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其权利做出相应的声明。
(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希望今后在保险立法和保险条款中增加关于寿险保单转让或质押的详细规定,尽快制定保单质押贷款操作的详细规定,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改变目前各行各业各自为政的局面,引导这项业务稳步发展,影响深远。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投诉问题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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