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8字,读完约3分钟
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暂停对香精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垄断案的调查。
据报道,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7月对南通香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2019年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中止对此案的调查。
2016年2月,部分医药生产企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匿名举报,称双方拒绝将苯巴比妥原料直接销售给下游医药生产企业,而是将原料交给商丘新县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新县丰)等企业销售,大幅提高了销售价格。2016年7月15日,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当事人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据调查,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生产的苯巴比妥原料连续销售给商丘新县峰、河南万隆制药等零星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并销售给山西两家药品生产企业,但未销售给国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在此期间,当双方的一些老客户和许多国内制药商提出购买原料药的要求时,均被双方拒绝。双方拒绝交易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侵犯了一些制药商的利益。双方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应及时纠正,希望暂停调查。
2017年11月16日,双方依法向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暂停调查申请书》,并承诺采取以下纠正措施:一是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调控苯巴比妥产品价格;第二是给下游的制药公司,特别是那些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发一封信,告诉他们可以随时购买苯巴比妥等原材料;第三,积极拓展市场,不依赖重点客户,平等对待生产和流通企业,避免垄断局面;第四,加强自身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对国家竞争执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双方表示,如果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他们对涉嫌垄断行为及其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如果他们提出并积极实施的纠正措施能够消除和恢复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反垄断执法的目的就达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中止本案的调查。2019年3月20日,当事人应当提交履行承诺的书面报告。
监督有关各方履行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将恢复调查。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并达到承诺效果,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中止调查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垄断案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3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