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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字[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册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根据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格和供需双方根据规定确定的价格),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各项服务,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

两部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三、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含企业集团)之间自由拆借资金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以上的退保寿险产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一年期可退寿险产品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可退寿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86号)第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字〔2016〕36号)

两部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提供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退还人寿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之前已缴纳的营业税未抵扣或退还的部分,可抵扣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陈艳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两部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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