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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了监管模式,调整了原有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监管制度,要求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中国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就《备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咨询期间,各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共收到71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的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条例》,并普遍认同《备案条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相关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上。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条例》的相关表述。
《备案条例》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并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开发了备案信息采集系统,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将通过监管规则应用指南,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规范和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公告第52号]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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