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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6个方面的28项措施,包括加大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住房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定期定额减免个体企业税负,适当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

以下是最初的策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上海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公民的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预防和控制疫情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协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步稳定工作,共同度过难关。我们在此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第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1)加大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税支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可扩大生产能力,购买新设备,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返还。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的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将免交注册费。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的豁免。政府紧急征用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造成政策损失的,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如果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出口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企业将不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表彰在疫情防控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具有发展性、政策性和国有性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运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再融资政策,为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日用品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财政部门将给予另一半的贴息,以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专项债券,支持上海金融机构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防疫相关领域。(负责部门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3)拓宽防疫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上海金融市场的作用,加强对防疫企业的服务,支持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和鼓励防疫相关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块上市。鼓励风险资本和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相关医疗设备和疫苗药物研发生产企业。(负责部门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科委)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四)强化保险的作用。针对急需医疗用品和防疫用品的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新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和损害的客户,他们应该尽快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为湖北和本市参加防疫控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和定期人寿保险。将支持扩大意外保险和疾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以涵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负责部门和单位:上海银行保险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大生产,增加能源,增加进口。对政府紧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经确认后,对生产防疫物资的紧急技术改造项目征用的企业给予项目总投资50%-80%的财政补贴。最大限度地支持对紧急征用企业生产能力的投资,以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材料。防疫工作结束后,因政府征用或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剩余物资确实难以继续销售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独家销售解决。进口医疗物资整体调拨后仍有剩余的,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企业继续销售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防物资后,消化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负责部门: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六)对进口防疫材料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市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免税资金予以退还。(负责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24小时全面通关主要口岸。综合采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操作方式,优先检查确实需要检查的防疫材料,其次是检查,并快速检查和放行。免税进口防疫材料可先登记放行,然后再补充相关证明。(负责部门和单位:上海海关和市商务委员会)

(八)支持防疫创新产品的研发。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和治疗创新品种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提供支持,促进创新防疫产品有效生产能力的快速形成和应用。(负责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科委、市卫生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减轻各类企业的负担

(9)企业住房租金减免。中小企业租赁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地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月和三月的租金将先免交。对于间接租赁企业,应确保实施租金减免,以惠及实际的中小企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协商减免和延期付款,尽可能多地向中小企业提供利润。业绩评估将确认减少的影响。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公园等各类市场经营者为承租经营实体降低租金。自愿减征或免征租赁房地产或土地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负责部门和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十)延期纳税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难以申报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期纳税,且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免缴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在防疫期间,被政府紧急征用房地产或土地的企业,如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损失的最大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现金和防疫物资,按照规定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补贴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十二)免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负担。在防疫期间,依法对缴纳固定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固定税款。(负责部门:市税务局)

(十三)临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文化事业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80%予以退还,并在2022年2月5日前予以退还。生活服务行业中支付文化建设费的人将根据流行病的程度和实际支付的费用数额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负责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救助力度

(14)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增加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将参照同期贷款市场(LPR)报价至少下调25个基点,并鼓励上海其他金融机构跟进。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促进重点防疫物资等相关企业的生产和供应。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大数据包容性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负责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大数据中心)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十五)加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行业的信贷支持。我们将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不再偿还本金或贷款等方式,支持还款困难的企业。我们不会收回贷款,保持贷款,也不会给贷款施压。加快建立网上贷款展期机制。如果逾期贷款受到疫情影响,可以合理调整相关贷款分类和评级标准。(负责部门和单位:上海银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增长30亿元以上。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将继续加大对受防疫物资保护的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新申请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率将下调至0.5%/年,再担保率减半,启动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四、努力做好援助稳定工作

(十七)继续落实重返岗位的失业保险政策。到2020年,我市将继续把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退还给不裁员、不裁员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迟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从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包括职工健康保险年度)的起止日期将从当年7月1日调整至次年6月30日,延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将推迟至2020年7月1日)。(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可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由于疫情的影响,全市社会保险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允许他们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后不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缓解后3个月内可完成相关补缴手续。(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十)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受疫情影响的全市各类企业,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包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种网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员工培训范围,并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新格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降低员工健康保险费率。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保证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的前提下,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的保险费率将暂时下调0.5个百分点。(负责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2)实施灵活的就业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工资调整、岗位轮换、弹性工作时间、综合调整、全年休息日使用等方式稳定工作,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推进企业恢复生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恢复生产服务工作。督促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落实防疫和安全措施。重点关注各类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剂等防疫用品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专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加强企业对接,有效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区政府和开发区)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企业就业保障。在企业自我管理和疫情防控准备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返乡人员在疫情稳定的地区工作。推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就业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互联网、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种网上招聘活动,疏通企业对接渠道,帮助企业缓解招聘难的矛盾。(负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十五)培育和支持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企业。加快发展网上购物、网上教育、网上办公、网上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和新模式,大力发展网上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力度。到2020年,科技创新券的最高受理金额将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商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以上的免费云办公服务,如云视频会议。(负责部门: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委、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6.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26)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首个政府服务网便捷的业务服务功能,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超申请服务的申办覆盖面,通过市级企业服务云开辟政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加快一批非会议审批项目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将为中小外贸企业开通一个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企业在防疫期间不进行通关、物流、金融等进出口业务。充分发挥市政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应对和解决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瓶颈和难点问题。(负责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由于参与防疫工作,企业不会被列入延期交货、延期还款、逾期合同等不诚信行为清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支持上海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负责部门和单位: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商务委、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28)加强对法律服务的保护。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网上和预约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及时向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防疫法律问题的指导和建议,如免于不可抗力。对于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纠纷,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和调解服务。(负责部门:市司法局)

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国家有其他与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的,上海市应当遵照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再延长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实施期限的,以其规定为准)。(编者:王新静)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上海出台28项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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