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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肺炎疫情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已成为对我国国家治理和应急能力的重大考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的一些不足,建议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修改《应急条例》的议案,建议对《应急条例》进行修改。

与肖代表讨论:应急条例应先修订还是先严格执行

他建议,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增加一个直接的信息机制,以避免影响应急反应速度的分级管理和升级机制。

笔者对萧代表关于修改《紧急状态条例》的观点有不同看法。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确保紧急状态条例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这不是一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的法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第376号令发布,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实施。根据《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60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通过国务院令签署和颁布)的规定,可以看出《紧急状态条例》不需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此,此类法规的修订不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国务院有权自行修改和完善。当然,法规也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此提出修正案也是可以理解的。

与肖代表讨论:应急条例应先修订还是先严格执行

第二,国务院目前实施的《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从第19条到第25条,共7条,具体量化了在1-2小时内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求并不令人不快。显然,问题不在于《紧急状态条例》中缺乏规定,而在于执行。

从《应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应急条例》规定的应急措施也是完善的。然而,疫情下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仍在于相关部门对《应急条例》的理解和执行。任何法律颁布后,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它将是无用的。笔者认为,在中央政府依法治国总体政策的要求下,政府部门应该彻底转变和树立真正的法治理念。法治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好习惯。

与肖代表讨论:应急条例应先修订还是先严格执行

《紧急状态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共八项规范性内容,可以说是细致、完善、严肃和可执行的。其法律责任已从行政责任细分为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如果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在现实中严格列表,在比较中严格执行,那么我们在这场流行病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就不会是问题。有些悲剧永远不会发生。

与肖代表讨论:应急条例应先修订还是先严格执行

第三,该代表在法案中指出,《紧急状态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推迟、谎报或煽动他人隐瞒、推迟或谎报紧急状态。然而,相应的处罚相对较弱,处罚也相对较轻,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将隐瞒、延迟报告和虚假报告与个人信用报告联系起来的建议可以理解为一种创新的探索。

事实上,《紧急状态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轻。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迟报或者谎报,阻碍应急处理人员履行职责,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肖代表讨论:应急条例应先修订还是先严格执行

事实上,履行这一法律责任的困难在于,隐瞒、拖延或谎报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例如,这种新的冠状病毒,由于是一种新型病毒,有一个识别和确认的过程,需要依靠医学科学结论和医学专家的判断。然而,在了解这种新型病毒的过程中,政府和司法部门有必要界定隐瞒、拖延和撒谎的标准。

自2003年5月《紧急状态条例》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17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适时修改。然而,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执法的稳定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权重指标。修改或不修改法律的关键是看其执行情况并评估其有效性。

李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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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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