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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的《解决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去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科技部新成立后发布的第一部部长令,也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学术不端解决法规。 有什么意义呢? 怎么实行呢? 科技部于9月1日召开了信息通讯气动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划定科学研究活动的规则界限
“《规定》以科技部部长令的形式发表,体现了其严肃性和权威度。 目的是划清界限,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着力构建风清气爽的科研生态。 ”。 科技部总监和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说。
据戴国庆介绍,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科技部掌握了4个大概情况。
一个是多次面向问题,要点是填补了针对违规行为解决的制度空的空白和员工的短板,定义了各类违规行为,确定了解决措施。 二是多次全面覆盖,《规定》涵盖科技活动的各类主体和第一环节。 以往的制度规定越来越多的是规范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这次《规定》涵盖的主体比较全面,包括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 三是反复规范统一,规范解决程序,统一解决尺度,强调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四是充分尊重科研灵感的瞬间性、方法的多样化、路径的不明确性优势,认真解决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
《规定》对6类科技活动主体,对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64种违规行为,提出10种解决办法,划出科研活动规则的界限,使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前的制度越来越多的要求正面怎么做,这次是下线,告知科研人员什么也做不了的“负面清单”,这也符合政府的“放管服”改革精神。 ”。 国庆节说。
违反科学研究主体限制获取科学技术资源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应如何落实《规定》的要求?
戴国庆表示,一是对科技工作者来说,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的过度投机行为,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委托行为,杜绝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二是参加科技活动咨询考核专家,要坚决杜绝考核活动中弄虚作假、“人情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布不恰当的咨询考核意见、泄露咨询考核中应当保密的新闻等行为 三是对科技活动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要发扬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参与,严禁对考核专家产生倾向性影响,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围捕”。 四、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公司、社会组织等来说,要承担科研风格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认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制止科技活动的违规行为。
下线后,越过底线的科研主体,会受到那些处罚?
“对严重违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将按照《规定》认真解决。 其中包括追究主体责任,限制科技资源获取,加强联合惩戒,及时公开曝光等重要措施。 ”。 科技部总监和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表示,根据《规定》,严重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将限制或取消永久获取科技资源的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和重大失信行为数据库,该数据库全国共享。
据戴国庆介绍,目前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核心,建设全国科研诚信管理新闻系统,于2019年8月正式上线运行。 截至目前,系统累计考核49万人,限制对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85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
《规定》还确定了复核程序,被解决的对象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申诉以保障合法权益。
重大典型向社会公开
科研风格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时间的任务,必须通过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来确保《规定》的落实。
冯楚建介绍说,从加强推进、加强监督、加强完善机制、加强服务四个方面确保《规定》的落实。 通过加强推广和解读,落实让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真正了解《规定》、把握科技活动边界的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指导规范各类科技活动的主体,以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的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基线,以评价为导向 科研管理部门要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参与,切实将实务点转移到政策制定、环境创造上,为科研人员和科技界、公司界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的科研管理服务创新。
“将向社会公开通报调查处的重大典型和负面例子。 ”。 冯建说。
近年来,有一点被称为“论文工厂”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请人写论文,涉及伪造研究数据、同行评议等,多作为非注册企业存在,多以互联网名义活动。 对此,科技部态度坚决,行动积极,此次在《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专门界定,随后将进一步加强和认真解决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记者佘惠敏)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给科技活动划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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