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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从年十一月到年五月
被告人陈某购买
两只“狸猴”(雌雄各一只)
先后繁殖四只小“猴子”
通过网络“百度贴吧”
传播销售“狸猴”新闻
七月二十五日
陈某携带两只“猴”
乘车到福建泉州市
和黄某完成交易
获得人民币三万元的利益
七月三十
被告人陈某
携带一只“狸猴”
荆州家庭建材大市场
与安某(假名)
人民币两万元交易的
被警察在现场扣押了
没收了另一只“猴子”
经过鉴定
涉案“狸猴”全部
吊猿科动物
年1月28日
检察机关向法院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过审理
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要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该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第二次非法贩卖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理由未能成功,但犯罪未遂,对照已决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自愿承认处罚,从轻处罚。 事件后没收的“猴子”健康状况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 辩护律师的意见中合理的部分,由本院采用。 被告人陈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判断认为被告人陈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30000元,交付国库没收的4只“猴子”被交给国家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处分(处分),与案件一起移送的装有“猴子”的塑料笼子被没收。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狩猎、贵重、灭绝危险野生动物杀人罪][非法收购、运输、贵重、销售濒危野生动物、贵重、灭绝危险野生动物产品销售罪]非法狩猎、国家要点保护贵重、灭绝危险野生动物杀害、灭绝危险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执行犯罪,由于犯罪者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对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率]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项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不产生特别严重的结果,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注意。
本案的“猴子”都是悬钩子科cebidae狛属callithrix动物[证明:悬钩子科cebidae狛属callithrix动物是《cites公约》(版)附录I或附录ii]。 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要点保护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法院如前所述有根据。
野生动物是人类社会和自然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我们人类的自己。 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通过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生活环境、保护法律等方法实现。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禁运输销售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犯罪活动,有助于减少疫情,提高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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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王妞
原标题:“一名男子非法销售“猴子”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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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男子非法出售“狨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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