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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从修订草案到修订草案的变化意味着《药品管理法》将迎来更广泛、更全面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报告中说,一些常委、部门、专家和公众指出,《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其他条款应根据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建议将医药领域的改革成果和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按照药品全过程和连锁经营的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规范,将修改稿转化为修改稿。同时,要处理好与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的关系。
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通过修订的方式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并根据药品开发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管理、药品管理和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结构,将疫苗管理的部分内容纳入《疫苗管理法》。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的高价格和供应的短缺一直吸引着公众的注意。在这方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研究后增加规定:首先,国家监测药品价格,必要时进行成本价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药品价格,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二是国家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第三,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开发和生产,优先审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第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进口组织等措施,保证药品供应;第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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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新增加强药价监督检查、实行短缺药预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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