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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长江流域保护的同时,黄河流域也面临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月13日,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王晋南最近提交了《关于制定的议案》。
王晋南建议《黄河保护法》应着眼于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严格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要目标,并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近年来,黄河流域的水质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趋势。然而,生态退化和环境事件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加强保护的呼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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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在黄河流域沿河分布化工生产企业是很重要的。具有国家优势的稀土、石膏、玻璃用石英岩、铌、煤、铝土矿、钼、耐火粘土等8种(储量占全国储量的32%以上),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储量的46.5%;宁东等大型能源基地、黄淮海平原、魏奋平原、河套灌区等主要农业生产区、豫鲁等核心粮食生产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布局;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等黄河流域省份以及西宁、兰州、xi、胡宝鄂豫皖城市群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
王晋南认为,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脆弱,长期以来以农业生产和能源开发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不适应黄河流域资源环境的特点和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滞后、局部环境污染和突出的潜在风险三大问题相互重叠交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充分反映黄河流域特点和特点的法律,协调黄河流域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
王晋南说,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严重短缺,开发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用水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环境质量差,难以改善;生态系统退化和服务功能下降;生态环境潜在风险高,容易转化为社会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其中,煤炭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工制造、焦化、氮肥制造等企业集中在沿江。近年来,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如2014年兰州市自来水中苯超标,2017年栾川县万涛镇龙宇钼业有限公司鱼木沟尾矿库6号溢流井坍塌,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
王晋南指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经济社会布局的优化调整以及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协调与合作,这涉及到地方政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丧失或义务的增加,难以通过规划、政策、标准、管理方法等常规行政手段实现治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应当通过立法解决。
王晋南提出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长江保护法》纳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准备在今年年底提交常委会审议。
同时,王晋南在建议中强调,只有把黄河流域长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效措施从任务层面提升到法律意识层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安全风险大等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
王晋南认为,考虑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资源、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做了详细的一般性规定,《黄河保护法》无需重复这些规定。重点是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以严格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要目标
建议黄河保护法的主要体系包括:空跨管理控制度、生态环境总体规划体系、水资源管理体系、污染防治体系、生态保护与恢复体系、风险防范体系、流域综合管理体系等。
其中,在污染防治体系方面,王晋南建议参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污染防治内容设计,协调空气、土壤、生态等因素,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般法律要求与黄河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更为具体、有针对性的要求。包括工业准入和淘汰要求、总量控制、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汾河、总干渠等污染严重的河流,加强魏奋平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流域综合管理体系方面,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关于在流域内设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境评价、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要求。,并借鉴国内外流域综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建立了系统高效的黄河流域综合管理体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告急” 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南建议制定《黄河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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