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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南京市本科以上技能人才来南京定居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其余不变。

有特定的规则:

关于南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和技术人员落户南京(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宁卫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构筑创新创业人才国际高地,促进青年大学生“宁居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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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理对象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市区:

(一)40岁以上、40岁以下本科毕业生(含归国留学生);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技能)三级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按照本办法申请户籍的,可以同时申请陪伴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4条

1.根据学历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出具《教育部Xuexin.com教育证书电子登记表》或向教育部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报告》。

2.归侨学生需取得教育部教育服务中心颁发的《教育部外国学位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归侨学生证书》;

3.如果您根据技能水平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必须先到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未满40周岁已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该住户的申请。

(二)居民账户和身份证;

(3)薛鑫颁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记录表》。或教育部门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出国(境)进修的人员,申请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户口迁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该住户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3)教育部对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或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归国留学生证书》进行认证。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请居留,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该住户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市人类社会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取得三项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申请居留,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住户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第九条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市区有家庭账户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本人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业主同意落户证明;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登记,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不具备上述结算条件的,集体户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口登记的,应当向当地区级民政中心和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向市户籍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户籍登记处、区级户籍中心和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户籍窗口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材料,区级户籍中心和派出所应当向区级公安机关报告。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退回原公安机关。市户籍管理窗口、区户籍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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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只在移民证有效期内办理移民手续。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宅,是指我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所列的住宅用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证明;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办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贷款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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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的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被人民法院列为背信执行人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承诺的,应当取消结算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已办理户籍的,应当注销户籍,并交回原居住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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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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