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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记者徐蓓蓓)为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含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四部门明确创投企业 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通知,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的年度总收入核算。

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所得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部门明确创投企业 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总收入计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四部门明确创投企业 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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