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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投资服务中心提起的“一景光电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

两起违法行为都被起诉

易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景光电),前身为海通食品,2011年经过重大重组后进入光伏行业,主要从事光伏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和销售,主要收入来源于纯太阳能电池组件。2018年5月3日,益精光电接到宁波市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益精光电因两次涉及未公开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权转让的虚假陈述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发现,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益精光电有三个仲裁事项,与金航后启国电的第三个反仲裁事项在2015年超过了益精光电。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2.9亿元,但益精光电直到2017年4月25日才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南京中院受理亿晶光电证券支持诉讼案件

2016年12月27日,庆成达集团与当时的益精光电董事长严建华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秦成达集团将两次转让严建华所持有的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成为益精光电的控股股东;然而,益精光电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首次披露此事。易经光电的两个虚假陈述是相互独立的,在时间上是重叠的。投资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两种违法行为的受害投资者索赔。

南京中院受理亿晶光电证券支持诉讼案件

两地法院受营业地管辖

益精光电在浙江宁波注册,但在宁波没有实际营业场所,实际营业场所在江苏金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实际营业地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益精光电最近宣布的投资者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也移交给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种类型的被告坚持追求第一邪恶的实际控制者

在支持诉讼中,投资服务中心始终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初衷,坚持追求第一恶。这一次,易经光电前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荀建华仍是第一被告。

荀建华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两次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人,仍是益精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以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被告,追究责任是投资服务中心支持诉讼始终坚持的原则。目的是减少上市公司赔偿责任对其他股东的潜在影响,通过司法救济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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