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67字,读完约7分钟

投资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激发农村振兴新动力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人就《关于投资土地经营权试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人。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问: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允许农民投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引导农民入股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引导农民自愿入股拥有土地经营权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本+每股分红”的方式,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收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央政府的部署,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积极推动其实施。近年来,黑龙江、江苏、浙江等省纷纷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土地经营权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的定价、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有序运行。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问:在启动土地经营权投资农业产业化试点项目时,我们应该注重哪些原则?

答:农村振兴和工业繁荣是关键。产业繁荣需要资本、人才、技术和土地资源的聚集,创新产业整合方式,构建利益联动机制。通过土地经营权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是一项改革措施。推进过程中应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实行“三权分立”,严格遵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开土地经营权,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根据流转合同依法取得的经营权。第二,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的实际贡献和稀缺性等因素,按照市场规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政府将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和措施,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基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有多种形式,符合购买股票的实际方式,不搞强行下单、盲目攀比和“一刀切”。第四,加强风险控制,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耕地的基本肥力不得降低,严禁土地非农化。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问:《指导意见》在政策体系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通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土地经营权投资农业产业化试点项目在探索投资模式、风险防范、配套政策、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形成了一些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和措施,这些都体现在《指导意见》中。第一,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土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枚举法指出了创新的方法。例如,农民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向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也可以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立(参股)有土地经营权的公司。二是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明确土地经营权用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购登记制度。申请人对股份注册资本的金额、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际缴纳的,按照注册资本实收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的价格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登记,申请成员应对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性负责。这项政策进一步扫清了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层面拥有土地经营权的障碍。三是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特别是贫困户之间的紧密利益联动机制。贫困地区可以引导农民将其土地经营权投资于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同时吸收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问:如何通过投资土地经营权来防范和降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风险,有哪些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答:我们非常重视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基本原则强调风险管理和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体系。鼓励实行“保底收入+每股分红”,使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的收入。第二,关键任务是探索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承包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书面记录,并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转让公司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租土地,等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股权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为农民“保本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探索农民入股土地经营权风险预警的措施。妥善处理各类股权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家庭农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或化解潜在风险。第三,政策保障加强部门风险防范工作。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推动解决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土地经营权需求的保险产品。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此外,在配套政策方面,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与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银行和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将符合土地经营权入股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价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问:《指导意见》发布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重点做哪些工作?

答: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可以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发市场活力。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应以务实的态度、创新的思路和有效的措施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一是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对试点地区的跟踪引导工作,督促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进一步总结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二是完善土地股份组织的规范运作。推进关联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向依法入股的农民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调查和监管,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三,加强与各部门的积极沟通和协调。为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确保试点工作的落实。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严松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6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