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58字,读完约3分钟

1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标志着交易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的相关配套规则。上述《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试点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是在充分征求市场机构意见和开展业务试点的基础上出台的,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共担机制,有效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能力。

外汇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同和信用保护凭证。其中,合同是由交易双方签订的,不能转让;凭证由制单机构制单,可以转账。但是,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通知,在业务试点的初始阶段只推出信用保护合同,信用保护证书试点将另行通知。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在《试点办法》中,信贷保护工具的参与者被适当分层,根据严格和广泛的准入标准,他们是凭证生成机构、合同核心交易者和其他投资者。具体而言,生成凭证的机构具有最高的信用资格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具有生成信用保护凭证的资格;合同的参与者是合同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合同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同,而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同核心交易商签订合同,不能与合同核心交易商以外的投资者签订合同。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信用保护工具的业务规则规定了凭证生成机构和核心交易商的准入条件,合同核心交易商和凭证生成机构必须提前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据悉,目前,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局证券、中信建投证券、CICC等7家证券公司已获证监会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有望成为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的核心合约交易员。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信用保护工具的受保护债务范围是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在试点初期,主要包括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在中国发行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信用保护工具为基础债券或受保护的参考实体提供信用保护,能够购买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必须首先持有基础债券。

“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采用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宜性标准,以防范投机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人员介绍。

信用保护工具涵盖的信用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发生信用事件时,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实物、现金或经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但不得使用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的债券和凭证进行结算。

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在试点初期,信用保护工具交易费将暂免,回收时间另行公布。

2018年11月2日,交易所债券市场启动信用保护合同试点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稳步发展;2018年12月14日,沪深两市首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登陆,帮助民营企业以较低成本成功开展债券融资。

市场参与者认为,交易所推出的信用保护工具及相关业务规则提供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优化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产品结构,实现信用风险与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更好匹配,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沪深交易所 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6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