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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票质押式回购在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宏观环境、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股票质押风险逐渐暴露,但整体风险影响可控,对上市公司的整体影响有限,表现出违约风险集中、质押品实际宣告违约的市场价值较低、违约处置对市场的直接影响有限等特点。因此,应全面、客观地对待和积极应对股票质押风险,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自2013年深交所股份质押式回购启动以来,在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股权质押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受到各方的关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我们总结了深交所股票质押风险的特点,分析了促使质押风险积聚的原因,并结合风险化解提出了全面应对和积极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启示。
首先,股票质押风险的整体影响是可控的
2013年至2015年,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规模稳步增长。增长率从2016年开始加速,在2018年初达到峰值,然后加速下降。到目前为止,余额已经从最高点下降了超过26.9%。随着规模的起伏,风险逐渐积累并表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股票质押式回购覆盖面广,但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少数中小市值公司,对上市公司整体影响有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交所回购的质押股票总市值为20,010亿元,占两市股票总市值的4.6%,其中流通股质押市值为13,366亿元,占质押股票总市值的66.8%。共有1453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40.5%,质押市值为13105亿元,占两市股票总市值的3%。
控股股东持有质押股份80%以上的公司有595家,其中制造业368家,市值在100亿元以下的有523家,分别占61.9%和87.9%。这些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较高。
在沪深300指数、上交所180指数和深交所100指数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80%的公司分别为26家、4家和12家,分别占8.7%、2.2%和12%。较低的比例表明,股权质押的风险没有扩散到市值高、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指数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整体影响有限。
第二,股票价格的波动导致质押品的市场价值较高,低于履约担保的比例,但实际宣告违约的质押品的市场价值较低。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两个城市的质押市场价值为2990亿元,低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率,占质押市场价值总额的14.9%。
虽然低于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率的质押市场价值较高,但投资者实际向深交所和上交所申报的违约合同所涵盖的质押市场价值,在协商展期、追加质押和冻结出售合同解除后较低。2018年,融资方仅报告了179份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者的违约合同,这些合同来自82家上市公司,违约总额为482亿元。其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率超过80%的合同162份,违约总额429亿元。
第三,二级市场的出售处置量较小,违约处置对市场的直接影响有限。在申报违约的合同中,除了通过司法渠道转让、协议转让和申报处置后取消的合同外,只有少数合同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和处置。自2018年以来,这两个城市通过二级市场共售出和处置了114亿元人民币,日均销售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约占这两个城市股票日均成交量的十分之一。较低的周转率表明二级市场的出售处置不会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监测情况看,没有发现二级市场处置导致的股价变化,也没有发生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案例。
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违约时,其可能被关闭的信息的公告会对个股的股价走势产生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公告日”效应。以深圳市为例,自2018年以来,在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价跌幅比深交所指数高出1个百分点,有19家公司股价跌幅高于行业整体跌幅,占发布公告公司的63.3%。
第二,市场波动和双方的风险控制是股票质押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股票质押的风险主要是由市场价格波动、股东股份质押率高、投资者风控调整不及时等因素造成的。
首先,股价的大幅波动导致违约增加。2018年,两市主要指数大幅波动,部分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其中,14.2%的股票下跌50%以上,58.9%的股票下跌30%以上,导致相当数量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低于约定的履约担保比例,股东补充担保不及时或未及时回购,导致违约。2018年违约处置金额比2017年增加105亿元。
第二,部分股东股权质押率较高,在股价大幅波动时缺乏额外担保能力。一些股东,尤其是一些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缺乏其他融资渠道,不得不质押其大部分股份来实现融资。对于这些股东来说,当股价下跌时,他们可能缺乏足够的能力来补充质押或筹集资金进行偿还,这就容易导致股票质押违约。自2018年以来,参与报告违约处置的82家公司中,82.9%为民营企业,70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80%的公司占85.4%。
第三,当质押股票流动性发生变化时,部分投资者未能及时加强风险控制。2017年5月新的减持规定实施后,投资者在违约情况下出售质押股票实现质押权利的能力受到限制,原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防控措施被弱化。新规实施后,平均质押率仅比实施前下降3个百分点,不足以覆盖流动性下降带来的风险。如果股价波动幅度加大,就更容易违约。
第三,全面客观地认识股票质押的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深交所股票质押风险逐渐暴露,但分布相对集中,市场影响总体可控。同时,我们认为应该全面客观地评价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作用和当前的风险状况。
首先,民营上市公司股东是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的主体,其质押市值占质押市值的82.4%。超过80%的综合资金用于实际经济目的,如生产和经营,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的平均利率为6.5%,在民营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中相对较低。股票质押式回购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缓解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股权质押的风险是股东的信用风险,而不是上市公司的操作风险。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80%的上市公司中,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正的占81.2%,净利润同比增长的占52.6%。大部分股东质押风险并没有传导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中。虽然目前合同所涵盖的质押品的市场价值低于约定的履约担保比例,但相对较大,在股东违约后,出资方主要通过加强与股东的协商,采取补充担保、合同展期等多种渠道解决违约问题。默认情况下,实际处置的金额相对较小。然而,由于司法冻结、有限售股和减持等因素,在二级市场出售实现的质押金额甚至更少,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第三,虽然当前股票质押风险的整体影响是可控的,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缓解。质押风险的扩散可能会进一步扩散,影响实体经济,影响投资者信心,挑战部分资本实力不足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要强化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意识,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团结各方共同化解风险。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出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加强与股东的协调。对于经营正常但暂时存在财务困难的股东,可以通过展期的方式予以支持,特别是关注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质押风险救济,避免控制权转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评估自身财务实力和流动性管理能力,立足实体经济和主营业务,合理审慎开展股权质押融资。
最近,一个代表团和两个会议,地方政府,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解决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各种救助措施的逐步落地,对有效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深交所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加强对股票质押风险的监控,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及时调整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安排,为风险缓释提供支持,与各方携手打一场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硬仗。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深交所:股票质押风险可控 违约风险集中中小市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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