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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
(二)坚持利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要求,职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从而有效实现职工工资的增减,充分调动职工创造效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优化劳动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类管理。完善投资者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制度。SASAC将主要通过管理资本来控制中央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独立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实施工资总额差异化管理方法和决策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以下是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39号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青
2018年12月27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国家有关收入的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围绕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企业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支付以及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进行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
(二)坚持利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要求,职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从而有效实现职工工资的增减,充分调动职工创造效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优化劳动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类管理。完善投资者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制度。SASAC将主要通过管理资本来控制中央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独立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实施工资总额差异化管理方法和决策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职能定位、公司治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制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审批制。
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SASAC的管理体制和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SASAC审批后,按照《办法》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员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计划,SASAC记录并管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SASAC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工资总额年度预算计划,报SASAC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SASAC备案或批准后,中央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职能定位、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制度的要求,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预算的编制、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单一会计年度管理。对于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管理,最长周期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的增长应满足工资与福利挂钩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以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管理制度。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如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职工工资水平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行业标杆,科学合理确定的。
第十二条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为主营业务,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制度。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可以根据经营收入和任务完成率的实际增长情况,反映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产业和完成专项任务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是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的。
上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SASAC批准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制度。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经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挂钩,兼顾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事业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收入分配现状、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可以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要求,经SASAC批准,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在上年工资总额清算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分类确定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绩效评价目标值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一般设为三级)。
(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目标值是第一档,工资总额的增长能跟上经济效益的增长;如果目标值为第二,工资总额的增加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加。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二档时,工资总额可适度降低;如果目标值是第三档,工资总额应该减少。
(3)如果企业受到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因素的影响,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适度增减。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按照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基准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加,但劳动生产率不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增加。如果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其他劳动成本的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的标杆存在较大差距,应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为主营业务,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中央企业和公益性中央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分为安全工资总额和效率工资总额两部分。SASAC应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安全和效率工资总额的比例,比例原则在校学习三年不变。
(一)保底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公益事业、营业收入等指标,结合消费价格指数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的增长率。
(二)原则上,有效工资总额的增长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在预算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工资总额不增不减。但是,在合并和重组的情况下,新的企业或机构等。,工资总额可以合理地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意见、非竞争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控制水平和工资增长控制目标,根据中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控制部分企业工资增长总量。
对于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其他特殊事项,经合理认定后,SASAC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总部员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和工资水平对标,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在低于集团当年员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规定和SASAC的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计划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在每年第一季度报SASAC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应当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测系统,跟踪监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SASAC提出或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预算编制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a)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历了重大调整。
(2)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实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上报SASAC进行审查或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SASAC提交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SASAC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增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市场标杆体系,建立基于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的薪酬管理体系,坚持岗位定薪、岗位改薪,加强全体员工的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薪酬水平,逐步提高重点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坚持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合格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条严格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的一切工资支出都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工资总额的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支出等政策法规。,且不得超出标准或范围。企业效益下降,应严格控制员工福利支出。
第三十二条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控和预警,建立全面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重大分配事项,实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将所属企业的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期或超额支付工资总额。如超募或超发,企业应退出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SASAC将相应降低企业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未履行主要职责、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六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度的中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管理规定的,SASAC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审批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应当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纳入投资者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范围,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在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法规的企业,SASAC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并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人的工资和收入分配应被视为厂务公开的一个重要部分,厂务公开应定期向工人公开,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SASAC)和中央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SASAC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0〕7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2012〕146号)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遵循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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