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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系统功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的决定》, 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回购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就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1.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在《回购规则》实施前未实施,在《回购规则》实施后继续实施的,适用《回购规则》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回购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规定每种用途的具体条件的,应当自《回购规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每种用途对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及时披露。

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三.本所2013年3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指引(2013年修订)》(上交所公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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