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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公众咨询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月11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同时,为落实《回购规则》中的相关制度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的修订指引。《回购规则》的修订,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公司法》的修改决定,落实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况、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更方便地实施股份回购铺平了道路。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干预相结合的双重防范机制,最终促进形成长期、双赢、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一是充分听取意见,积极应对市场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前期征求市场意见的过程中,从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到了50多封有效的反馈邮件和信件。反馈主要集中在回购股份的减少、回购股份目的的改变、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回购资金的来源、回购方案、回购事项的披露等方面。此外,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许多主流金融媒体和自媒体都跟进了《回购规则》。大多数人认为“回购规则”是严格和宽松的,这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便利性和自主性。同时,市场各方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逐一讨论反馈意见,采纳和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回购规则。
二是强化约束机制,完善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回购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但意见不一。一些反馈意见和媒体报道担心,这种做法隐藏了空的套利行为,这将导致公司低买高卖,从而导致股价操纵和股票交易利润等问题。因此,所有回购的股份都应被取消,不得出售。然而,也有许多意见认为,为了开放回购制度,应允许回购的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要特别的指示和限制。也有意见认为,回购股份不仅可以减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减持方式的多样性,如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可以回购,以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这是《公司法》修订中一个重要的新回购情况。一方面,公司股价在短时间内已经破网或下跌超过30%,这往往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难以提前预测。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回购,可以避免股价的持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资金被占用,面临更大的财务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回购股份在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后顾之忧,帮助公司董事会做出快速反应和决策,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进行的回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半被动”回购,不同于其他情况下的回购。允许回购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可以为其提供更加灵活的市场化手段,帮助该行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购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这可以被视为鼓励股份回购的必要制度尝试。目前,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预披露义务后,可以集中竞价出售。“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规则规定了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预先披露。
记者注意到,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操纵市场”、“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回购股份做出了严格限制,包括五项要求,即持股期限六个月届满、不减少敏感信息窗口期、每日减持限额、减持价格申报限额和预披露。此次正式发布的《回购规则》,在征求意见稿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四条新的减持限制,并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更严格的约束:一是要求“先发言”。如果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出售,公司在披露回购计划时必须明确,否则不得变更为事后出售;二是将回购股份前的持股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三是参照新的减持规定控制减持步伐,要求在任何连续90天内减持金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第四,要求公司将减资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此外,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实际上不能通过出售回购股份来操纵利润,相关的市场担忧可能是不必要的。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回购、出售或注销应作为权益变动处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确认。如果出售回购股份的收入高于原回购成本,其差额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应作为股权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在上述制度安排和约束下,公司通过出售回购股票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不容易。
三是加强对特殊主体回购期间减持和披露义务的限制,防止获利机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董、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特殊股东在回购期间是否可以减持,是否允许减持,也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反馈问题认为,回购制度可能会成为一种工具,掩盖特定主体的减少和“切韭菜”。认为回购期间减持股份的限制主体范围应扩大,不得允许公司在回购股东时减持股份。
对此,相关知情人士表示,如果在所有回购情况下,相关股东在回购期内被完全限制减持股份,不仅会挫伤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而且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出了一些安排,以防止回购和减少大股东的持股。首先,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和董事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减持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其次,如果公司出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需要回购股份,上述特定主体在回购期间不得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记者注意到,此次正式发布的《回购规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首先,公司回购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考虑到回购事项是第一次披露。可能对股价有较大影响,因此上述特定主体被限制减持的时间将提前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二是进一步强化回购期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时,通过询问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方式披露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第四,规范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止“忽隐忽现”回购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咨询中,一些反馈意见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披露的回购目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明确允许公司改变回购目的,增加灵活性。考虑到《公司法》修订决定将回购股份的持有期限延长至3年,上市公司改变回购股份的用途是客观需要的。因此,《回购规则》允许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变更回购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许多公司在回购方案的早期就披露了多重回购目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因随意变更或终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规范公司的变更行为。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在回购计划中明确披露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限和下限以及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在此基础上,此次正式发布的《回购规则》还增加了一个改变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来说,包括:第一,如果回购股份是为了注销,不得为其他目的而改变;第二,如果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出售,应在开始时予以明确和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在后续工作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在执行规则过程中变更或终止回购计划的行为,并及时纠正任何不当行为。
第五,解决实际需要,安排新旧规则的衔接
为确保《回购规则》的顺利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发布新旧规则衔接安排规则的通知》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首先,股票回购计划的规则显然是适用的。如果回购规则实施前披露的回购方案尚未完成,新的回购实施条例在实施后继续实施时,将适用新的回购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给上市公司三个月的时间来指定股票回购计划的具体回购目的。在《回购规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披露的许多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具体条件并不明确。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在3个月内明确每项目的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总额。
此外,据了解,如果公司因符合新规定的要求而未能按时完成回购,可以根据新规定延长回购执行期,以确保有足够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做好市场服务,充分发挥回购制度的功能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工作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回购规则》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和市场培训,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进行股份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根据《回购规则》修订了支持股份回购相关公告的格式指引,以提高规则的友好性,方便公司编制和披露回购计划、回购报告、回购进度和结果等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也重申,将加强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通过回购进行的利润转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股回购制度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上交所: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股份实施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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