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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种猪场和大型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农户实行展期担保,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不还本贷款展期。

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国生猪产量下降,补田积极性受到影响。为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给,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服务,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支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服务

省级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包括地方养猪场)和年产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猪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鼓励猪舍等地面附着物养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农户实施展期担保,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不偿还贷款;为单个农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担保项目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要求享受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励补贴政策。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省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担保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间,确保贷款尽快到位。各级农业和农村金融部门不得下达强制令或干扰省级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和评估。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包括地方养猪场)和年产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折扣范围侧重于相关企业在购买饲料、母猪和仔猪时的生产流动性。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基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安排。水产养殖企业银行贷款的贴现率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也可以通过自身财力等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利率之和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折扣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贴现期间到期的贷款应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现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现期限计算。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申请备案、兑现贴息、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

一是严格审核程序,准确计算折扣金额。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措施,及时通知相关农场计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的相关信息,将审核意见报当地财政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审核。对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的用途,生猪养殖周转金贷款的规模可按产值比例核定。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确保资金安全。折扣计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折扣企业名单和折扣金额应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贴息资金将全部收回,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及时拨付资金,保护农民利益。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监察局的审计结果,及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监察局备案。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订单农户屠宰生猪及时回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报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8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两部门: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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