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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6月2日电(记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市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1.03万元。王还被判处公开赔礼道歉,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相关职业。

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17日,王用福尔马林浸泡生产了160碗鸭血和100多公斤猪血,分别出售给火锅餐馆和市场,其余30公斤被查获。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两种产品中都检测到了致癌物质甲醛。

事件发生后,由于没有法律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得不到救济,江津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江津区法院认为,被告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王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在重庆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10倍,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法院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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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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