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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下发了《政府投资条例实施通知》,要求建立规范项目决策责任履行的制度,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颁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构建现代经济制度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条例》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指导性和约束性的问题,为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坚持市场导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补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制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提高政府投资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促进资金统筹使用和科学决策,依法从严监管项目,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二、加强《条例》的培训和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法律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时,必须率先学习《条例》。2019年7月1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培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人员的轮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把《条例》作为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和实施以及相关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和联合培训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应重点研究政府投资融资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法律,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三)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结合各主体、各群体的实际,向广大企业和公众讲解、宣传和普及《条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认识。在制定配套法规和文件、重大项目决策和建设、解决复杂问题过程中的宣传、公示和公众参与,应与普法有机结合,促进普法工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普及效果。有必要将该规定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使各类企业能够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参与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的法定程序;让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和建议,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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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现行制度的

(a)清洁的范围和主题。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清理范围。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提出应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意见。涉及政府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构按程序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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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内容和方法。《条例》内容违反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集、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应当统一到上级法律的规定。其中,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应予废止;如果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应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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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度和要求。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2019年7月1日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意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和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起,如果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与本条例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将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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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快《条例》配套体系建设

(一)制定规范项目决策责任履行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央本级投资项目审批的职责和程序,合理划分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级发展改革委应牵头制定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下发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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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和监督实施等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同级各部门投资资金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确保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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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条例》的实施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分类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后监督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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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

《条例》的颁布不仅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筹集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力度,按照法律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编码、审批流程,拓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一、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实施,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完善管理,注重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规范使用,有序合理安排项目,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的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在执行《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

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发改委:做好《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工作 清理不符条例现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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