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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销项退税”(以下简称“销项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减免税: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免税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免税不少于50万元;
(二)税收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返”政策。
增税免税额指2019年3月底新增加的免税额。
二、纳税人本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投入构成比×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前一个退税申请期的纳税期间已扣除的增值税(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完税凭证的比例,占同期已扣除进项税额的全部。
3.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在次月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提交《退税(抵扣)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申请免税的,可以在同一报告期内,既申报免税又申请退税。
5.对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申请退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期申报退税、免税。本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申报免税、退税为零。
六、纳税人不仅申报免税和申请退税,税务机关还应先申请免税和退税。免税、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转出”的原则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以及当期允许退还的增税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有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退税额核定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退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
(1)如因纳税申报、审核、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最终免税额发生变化,允许退还的增量免税额应根据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最终免税额确定。
(二)纳税人在同一报告期内既申报免税又申报退税的,或者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有一定数量的免税和退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允许退税的增量税额,应在税务机关批准免税和退税金额后,根据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最终税额确定。
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额是指本期经税务机关核定,但纳税人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15栏填报的退税额。
(3)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最终免税额,则允许退还的增量免税额应根据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最终免税额确定。
十、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税退税申报后,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额前,当期免税退税期的退税额和免税额应扣除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期末的退税额余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额是指本期经税务机关核定,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上期退税”第22栏中申报的退税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款不予保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不退税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退税期间,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退税:
(一)对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存在疑虑;
(二)经税务检查备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
(4)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未处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增值税涉税风险疑虑消除,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适用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继续为纳税人办理退税,在消除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疑虑并办理相关事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款不予保留。税务机关应在排除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疑虑并办理相关事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调查涉嫌增值税相关风险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14.税务机关在对涉嫌增值税相关风险进行调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终止其退税,并自终止退税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退税。
15.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当期,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增量退税冲减最终退税,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第22栏填写“上期退税”。
16.纳税人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纳税人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退税(抵免)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0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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