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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消息“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势在必行。”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建议。
王表示,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的实施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效力水平低、威慑不足、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为此,他建议尽快提升二号令的法律水平,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日常监管中全面实施渗透监管,有效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王建议,在制定和颁布《条例》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一是提高立法水平,将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律。尽快推动《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作为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提高支付机构管理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升全行业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大大增加支付机构的违法成本。在香港,未经许可的支付和结算业务被纳入刑法。新加坡规定,违反支付系统监管法的支付机构将面临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因此,《条例》应大幅提高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力度与非法经营额、非法收入等挂钩。,并按百分比(以较高者为准)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司法和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建立严格的民事和监管制裁,可以增加持照支付机构的非法成本,有效遏制支付机构的非法活动。
三是建立联合管理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鉴于支付机构业务监管的广泛性,补充完善了部门间相互合作和联动合作的条款。例如,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议《条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公安和税务部门的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合力。
第四,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体现监管的前瞻性。在制定《条例》时,应积极借鉴和充分吸收国际立法的经验。首先,要制定更好的监管规定,确保《条例》适应快速增长的支付市场,与时俱进,规范和引导业务发展。第二,充分平衡政府监管与市场效率的关系,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鼓励支付业务创新。此外,前瞻性法规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充分考虑了中国支付机构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和现有法律基础环境,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态度。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央行王景武:应加快制定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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