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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集团/文立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城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芳xi律师事务所主任NPC)
在科技板块和注册制度实施的新形势下,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迎来一个新时代。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闫芳认为,《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亟待修改,已经形成了市场共识。
在两会上,闫芳提出了《关于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强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
缺乏现行的证券法
中介机构的系统监管
闫芳认为,在推出科技板块和注册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和适应资本市场关键制度的重大变化,明确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在实施科技板块后的新时期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修改《证券法》,应当增加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明确界定其聘用原则、权责范围和责任界限,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在调查过程中,闫芳发现《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立法依据和监管实践经验,但仍存在监管主体不清、法律关系不清、协调机制不畅、监管力度不够、信用约束不足等问题。
现行证券法主要集中在设立、准入、维护、风险控制等方面。,但对于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的规定很少,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也是如此。总之,现行证券法缺乏对中介机构的系统规范,在立法上存在空白。
在注册制度下,企业在发行股票并在科委上市之前,其实质性审查主要依靠中介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度的核心特征。注册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守门人的责任。鉴于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作中发挥着最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对中介机构作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以应对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迅速变化。
建议《证券法》增加四项新内容
新泰电气第一只股票被摘牌后被欺诈发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和分配推到了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风口浪尖。闫芳表示,该案表明,包括《证券法》在内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和界限,存在责任泛化、界限不清、重复劳动等问题。《证券法》修订后,各种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界限应当明确界定。
对此,闫芳建议证券法增加四项新内容:
(一)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标准和要求。
(二)修改《证券法》时,应当明确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界限。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当将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自律、自律、引导和规范作用,明确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界限。
(3)《证券法》修正案规定了中介机构被调查或违反法律法规后的业务限制。《证券法》修改后,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或违法违规后增加业务限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限制原则、限制阶段、实施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4)证券法的修订应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首先,在修订《证券法》时,应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开展个人证券业务时,在证券市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以弥补证券市场违规给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证券市场违规者的全部或部分罚款和罚金,以补偿合格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违规者造成的损失。第三,应当规定,在证券市场违规的情况下,发生时可以通过专门的损害赔偿基金购买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帮助。
对于监管者,闫芳建议,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能力,相互协调,相互博弈,进行自律管理,配合调查,可以大大降低监管的成本和难度,减少监管实践中的争议。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方燕:建议《证券法》加强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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