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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高管的资格发生了重大变化。
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行政许可审查指引第一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聘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监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有一人具有公共基金管理经验,其中总监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拟任总经理必须具有5年以上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拟任监察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资产管理合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原则上,拟任总经理和总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离任。
据了解,此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和总监的能力。
前高管的资格已经申请了14年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岗位管理办法》,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条列出了申请高级管理人员的五项资格:
(一)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监察主任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监督和审计方面的工作经验;
(四)不得担任《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基金从业人员;
(五)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银行、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这些资格已经申请了14年。3月1日,这一资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四项重大变革旨在增强高管的能力
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工作指引一》,对《就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总监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有一人具有公共基金管理经验,其中总监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必须具有5年以上公共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并担任公共基金、证券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副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一定年限。
三.拟任监察长应具有至少5年的资产管理合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并应为公共基金、经纪公司、经纪资产管理等的合规负责人。,或在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监管岗位上担任董事以上职务一定年限。
四、拟任总经理和总监应在基金管理公司批准成立后30日内离开原办公室。原则上,拟任职的总经理和监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离任,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据了解,适用条例主要是对拟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监的资格进行细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监的能力。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除了对高管能力的更高要求之外,规定高管两年内不得离职还将使基金公司能够为总经理和检查专员的任命做出更长期的安排。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公募拟任总经理需5年相关经验 总经理、督察长2年内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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