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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1月1日电(记者张子云)2019年12月31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委第七检查组原副组长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贿赂所得被追回。
本院发现,2005年至2017年,胡利用其安徽省纪委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安徽省委第七检查组副组长的职务之便,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532.18万元,美元5000元。
法院认为,胡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者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到达本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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