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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以“新关肺炎”已治愈的犯罪嫌疑人苟妨碍传染病防治为由,提起公诉。这是青海省首次在疫情期间发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病例。
据青海省检察院调查,西宁市湟中县一名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经营兰州面馆。2020年1月17日,他从武汉回到西宁,坐朋友的私家车在西宁吃完饭回家。那天晚上,他出现了咳嗽、发烧和疲劳。1月19日,我去村里的清真寺做礼拜,拜访亲戚,联系了很多人。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流应对措施。郭台铭谎称返回宁已有40多天,当时工作人员两次前往他家调查疫情。从1月22日到26日,她为侄子准备并参加了婚礼,在此期间她联系了许多人。1月27日,郭台铭病情恶化。他的母亲和姐姐乘出租车陪他去了省红十字医院。1月30日,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了新诊断的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在郭台铭被诊断为感染了新的冠状病毒后,他故意向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人员隐瞒自己的行踪,与调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阻挠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结果,900人被隔离,3名密切接触者被诊断感染了新的冠状病毒。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苟展开调查。当天,西宁市检察院派出人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指导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故意传播病毒、恶意感染他人、出于社会报复等主观故意,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人员,以及确诊为新诊断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新诊断肺炎患者的人员,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患了新发冠状病毒肺炎,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发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性质。
2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意见,对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的犯罪嫌疑人苟某进行了监视居住。3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西宁市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将案件移交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处理。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编辑:杨琳)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青海一名确诊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行程,导致900人被隔离,3人被确诊并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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