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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信号不好,电话不畅或通话中断,电话泄漏,给通话双方造成误解,白某向法院投诉中国电信和北京分企业,要求赔偿损失180元,免除每月3元的来电提醒费用和呼叫转移费用,期限内排除故障,信号

今年5月24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白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白某提出上诉。

8月1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白某住在西城区虎坊路。 年4月,白某使用身份证办理了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 他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后,在地址和周边约50米的范围内,通信信号一直不好,经常接不到电话,通话中断,他经常接电话,给通话双方造成了相当大的误解。

“手机信号差 一客户起诉中国电信索赔180元”

“通话对方因为我故意不挂电话,或者不挂电话,故意嘲笑对方,投诉电信客服也没有得到改善,失去了金钱和时间,让我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压力。 ”。 白某说。

自去年12月以来,信号更差了。 白某说电信客服给他说信号不好的原因是在家附近拆除了基站,但是客服还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为此,白某向西城法院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企业(以下简称电信北京分企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企业),要求法院赔偿中国电信企业和北京分企业损失180元,免除每月3元的来电提醒费用和呼叫转移费用,并支付中国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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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判中,电信北京分企业和电信企业声称,对同一事件,白某已经被起诉三次。 服务的提供者是分企业,与电信总企业无关。 文件表明,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干扰行为。 某一地点信号弱的问题,分企业已经表现出信息,基站建设选择的是信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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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于处理原告需求的考虑,尽量向原告赔偿,客服承诺免除原告来电显示和呼叫转移的费用,客服多次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没有打电话。 ’电信分企业和电信企业提出愿意在审判中由法院调解此案。

根据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唯一持有的证据是通话详细单一部分。 综合原告举证和全部案件的情况,其持有的相关需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年5月24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法院敦促经营者改善服务

因不服一审判决,白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8月1日下午,该案二审开庭。

白某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我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从去年开始信号一直不好,阻碍了我的通信和手机的正常录用权利。 ”。 白某说。

“你认为企业对手机的采用有干扰行为吗? 具体是什么意思? ”。 法官回答说,白某总是接不到电话号码,之后试着换了朋友的手机号码,可以正常通信。 但是,自己的号码不能接电话,也不能接电话,通话中听不到对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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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北京分企业语音明细表称,从去年1月1日至去年1月15日,白某的电话号码多次被呼叫,并有呼叫记录。

中国电信企业和北京分公司主张,目前要切实与铁塔企业进行信息表达,加强基站建设。 来自铁塔企业的反馈是,周边居民认为辐射严重,阻碍了基站建设的加强。

“信号覆盖是有限的区域,不能100%覆盖。 如果上诉人确实认为服务不足,即使不使用号码,本公司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 ”。 中国电信企业和北京分企业表示,基于排除干扰,企业没有赔偿义务。

在审判结束时,白某表示不同意调解,并说具体判决有必要为今后的诉讼提供指导。 “法院应该支持我,保护客户的权利。 如果不支持我,就要出司法意见书,督促运营商改善服务。 ”。

这个案件没有在法庭上被判决。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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