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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今天发布文件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居民获得了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等股权激励。2021年12月31日前,
注:《中国税务报》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为首的全国性经济专业报纸。
以下是全文:
三年内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计算支付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已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收入,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将单独全额计算纳税。
随着市场回暖,上市公司近两个月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据统计,自今年2月以来,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计划,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最“慷慨”的公司提供了8%的股份作为激励。
最近,笔者接到了一家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咨询,询问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和纳税。原来,公司前几年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有些已经到了今年的行权期,所以公司需要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员工“指定月份”的平均收获后税率征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从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将按年综合征税。这是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字[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和其他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全额计入当年综合收益。
例如,2018年1月,李先生获得一家上市公司授予的15,000份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股票价格为10元/股,行权价为8元/股。股票期权从2019年2月开始变得可行。假设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使了10,000股,当日该股的市场价格为16元/股,李先生行使该权利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2005]35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行使权利时从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行权价格)低于购买日的公平市价(指股票当日收盘价)的差额, 以下同),这是由于雇员在企业中的表现和表现而获得的与就业和就业有关的收入。 员工在行权日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价-员工为获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股票数量。
即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使职权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 (16-8) × 10,000 = 8万元。
根据164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已获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收入,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将单独全额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因此,李先生获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单独全额征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0000 × 10%-2520 = 5480元。
如果李先生当年再次行使其权利,应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164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项以上股权激励的,每次所得合并计算,不计入当年综合收入,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单独全额计算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例中,2019年10月31日,李先生再次行使了5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8元。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为23元/股。李先生应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行使购股权,与2月28日第一次行使购股权的课税年度相同。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与第一次纳税合并计算。具体而言,第二次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3-8) × 5000 = 75000元,合并第二次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75000 = 155000元。因此,第二个股权激励应纳税额= 155000× 20%-16920-5480 = 8600元。
作者:李欣,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新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国税务报:三年内股权激励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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