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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报道,为促进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安全,保护用户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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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指出,新的交通方式是指建立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上订车、网上及时租车和网上自行车租赁。
原则上,经营企业不收取保证金
为保护用户权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如确需收取资金,应根据协议,提供两种资金存放方式,即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
押金应每天返还给用户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对相关信息后,按照原返还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返还前进行核对确认。
对预存资金有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预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单笔存款的金额是有限的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营运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
建立预付资金储备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指出,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保留相应金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按规定的用户预付资金比例为经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划转。当用户预付资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向运营企业发出预警。当等于或低于40%时,存管银行不得为经营企业办理费用,但退还给用户的除外。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注册地经营企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交通部征求意见: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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