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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在华居留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公告》实施后,外国人享受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的时间判断标准从一年调整为183天。为了吸引外资,鼓励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优惠免税制度,并进一步放宽免税条件:
首先,将构成居民的纳税人的免税条件从不到五年放宽到连续不到六年;
第二,在任何一年中,只要有超过30天的离境,将重新计算连续居留期;
三是管理模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指出,如果在华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则不计入在华居住天数;“六年以上”的连续居住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期间不计入计算范围。
因此,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的海外收入免税条件比以前更加宽松。
2.问:如何计算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居住的天数?
答:根据《公告》,如果在华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将计入在华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国内居住天数。
例如,李先生是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他每天早上来深圳工作,周五晚上返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的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因此不包括在国内居住天数内,周六和周日的两天不包括在内。因此,一周可以包括的天数只有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在中国的年居住天数为156天,不超过183天,不构成个人居住。李灿先生获得的所有海外收入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问: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从哪一年开始在中国连续居住“六年”?
答:根据《公告》,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年份中,连续“满6年”的起点从2019年(含)以后的年份开始计算,2018年(含)以前居住的年份均为“已清除”,不计算在内。根据该规定,2024年(含)前,所有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6年,其境外支付所得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如果从2019年开始的任何一年中,一次出发超过30天,则之前连续几年将被“清除”并重新计算。
例如,香港居民张先生于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于2026年8月30日返回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了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他一直在深圳。
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张艺谋在中国总共居住了183天,实际上已经有6年了。但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份均为“已结清”,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从2019年至2024年,张先生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天的时间不到连续6年,其在境外缴纳的境外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于2025年,张先生在中国居住了183天,自2019年起,他在中国连续居住了六年(自2019年至2024年),并无超过30天的单次离境。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于2026年,自张先生于2025年(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离开中国超过30日起,其在中国内地连续居住183日的年数已被清理并重新计算。张先生于2026年缴纳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无中国居留权个人居留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无住所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确定标准公告如下:
1.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在过去6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在任何一年内未离境超过30天的,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少于183天或单次离境天数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连续六年,且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后一年(含)开始。
2.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按其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超过24小时的,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在中国停留少于24小时的,不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个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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