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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科技创新试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通知》要求规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公开发行证券并在科技板块上市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技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科技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对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整信息和调整过程进行披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发布

以下是信息披露指南:

科技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在科技板块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4号《创新试点科技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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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股企业,采用同等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报财务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并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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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所称等效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认定的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

本指引所称海外会计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

第三条采用同等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主要财务指标。

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披露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特别规定的要求调整后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采用同等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的调整情况,包括:

(一)调整前的金额、调整项目的性质及其金额;

(二)调整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应金额;

(三)主要调整项目的说明,包括红筹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原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影响程度等。;

(四)交易所或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红筹企业应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和期末余额、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化以及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对于存货,主要存货类别的金额,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并应披露发出存货的估价方法。

对于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应披露其账龄,并根据欠款情况汇总披露期末前五名应收款项。报告期末,如果存在大量与收入无关的应收款项,应说明其形成原因和回收风险的判断。

第五条红筹企业应分类披露长期资产成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生产减值准备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有长期生产租赁资产的,应披露租赁资产的类别(按用途分类)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六条红筹企业应披露生物资产的类别和分类标准,并分类披露生物资产的期初和期末余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第七条红筹企业应披露报告期内R&D活动的费用及资本化情况。对于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应当披露资本化的起点和基础以及报告期末的研究开发进展情况。

第八条红筹股企业应按照被投资单位披露对外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核算方法、期初和期末余额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子公司除外)。对于重要的对外股权投资,应披露被投资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和注册地、业务性质等;还应披露被投资单位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净资产、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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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红筹企业应当披露其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应当披露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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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发行的金融工具,单项金额较大的,应当披露其基本条款和特征,披露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依据,以及已确认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初始余额和最终余额。

第十条红筹企业应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而权利受到限制的资产,以及存放在国外且资金汇回国内的资产,主要包括资产类型、金额及相关限制,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一条红筹企业应披露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计划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涉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第十二条红筹企业应分类列示预计负债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形成原因,并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预计负债的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三条红筹企业应根据产生收入的具体业务类型分别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并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确认的收入金额。如报告期内有关联方销售收入,应披露关联方销售收入的金额和比例。

第十四条红筹企业应当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和披露。

第十五条红筹企业应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和注册地、业务性质、红筹企业持股比例和收购方式;子公司持股比例与投票比例不一致的,应当说明投票比例及差异原因;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对红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相关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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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企业并购交易,红筹企业应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红筹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披露报告期内商誉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变动情况。如果商誉金额较大,应披露减值测试方法、采用的重要假设和参数。如发生减值,还应披露期初和期末的减值准备余额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红筹企业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非调整事项,并分析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八条以上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红筹企业已在按照同等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无需单独披露。

第十九条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界定关联方,披露销售、采购、租赁等关联方交易,披露报告期末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第二十条红筹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确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第二十二条红筹股企业根据本指引编制补充财务信息或差异调整信息,因实际困难不可行的,可向本所申请调整和申请,但应说明理由和备选方案。如本所认为不应调整和适用,红筹企业应执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除本指引规定的事项外,如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红筹企业应披露具体交易事项、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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