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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判决书,该银行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放贷被判刑。2017年3月,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念力宝支行原行长邱某、纺织城支行原副行长李默佳因涉嫌非法放贷被刑事拘留。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总统与许多人联手诈骗了1120万英镑
根据审理情况,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邱某被任命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李默佳被任命为该信用社账户经理。
2012年8月,在上述职务期间,被告邱某先后发现被告赵某、李某一以钢铁企业经营者的名义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并以其名义贷款。
此后,被告赵某、李某某、崔某、周默佳、张默佳、刘永德组成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商户信用社,向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协会申请贷款。同时,邱某指示具体代理人李默佳不履行贷前调查审查职责,出具虚假内容的调查报告,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地产证、机动车行驶证、钢材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核实,并提出将六人分别评为aa级、授信200万元两年的调查意见。
最终,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向被告赵发放贷款170万元,向被告李某某发放贷款160万元,向崔发放贷款190万元,向张某某、刘永德某某、周某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1120万元。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准贷款后,在两年内多次向上述贷款人发放贷款。被告邱某将被告赵某、李某、崔某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公司贷款被转移到不合规的个人账户
邱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贷款直接划入他指定的个人账户。
2013年4月,潍坊田字美容美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字公司)向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念力宝支行申请企业营运资金贷款750万元,时任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念力宝支行行长邱某作为贷款调查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书并报经审批。
同年5月3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奎文支行批准同意向田字公司贷款700万元。同日,借款人田字公司与贷款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田字公司的贷款目的是购买美容产品和装饰,贷款资金按照贷款人的委托付款方式发放,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目的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但同日,邱未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同意,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账户接受贷款人的委托付款,并擅自将该账户转入其指定的其他账户。
事发时,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未能收回700万元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但是,根据该笔非法贷款的指控,经调查,田字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供了真实的贷款信息和相应的担保,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发放给公司后,转入邱指定的刘、刘账户,实际由被告邱控制使用。公司对此知情同意,向被告邱收取贷款使用期间的利息。因此,这一事实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这一罪名也不被我院依法认定。
总统和副总统都被判刑了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邱某、李某某的工作简历显示:
邱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担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协会南浔信用合作社主任;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他担任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念力宝支行行长..自2015年11月以来一直在等待职位;
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李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南屯信用社担任账户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他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念力宝支行担任账户经理。现任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纺织城支行副行长。
法院认为,被告邱某、李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了巨额损失。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非法发放贷款罪,应该受到惩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邱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判决,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因违法放贷,截至案件发生时未能收回赵贷款本金150万元。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执行程序被终止,因为执行人暂时无法履行他的义务。
据公开信息,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袁一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经潍坊市坊子区潍城区、奎文区、河汉亭区四家信用社改制重组,注册资本26.77亿元。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操纵多人"组团"骗贷1120万!潍坊农商行支行长是怎么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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