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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商业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表明,企业文化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转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资助的文化单位转为企业,其自有财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以下是全文:

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现就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的税收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一、企业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内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门资助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有房地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可继续免征房产税五年。

(三)剥离党报党刊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资产设立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参与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转制的经营性文化机构,凡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的机构。转型包括整体转型和剥离转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影院、重点新闻网站等。;剥离和重组包括:广告、印刷、发行、传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机构,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化为企业。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上述“转换登记日期”是指企业文化机构转换为企业并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日期。对于转制前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性文化机构,根据机构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或核准设立核查机构之日(转制前未进行机构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上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是指2018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机构已转制为企业并登记为法人,企业法人登记已被取消或注销(转制前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本通知发布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84号)中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转型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改制。

(二)文化企业已注册为企业法人。

(三)机构法人在整体重组前已经登记的,重组后该机构法人已经注销;机构整体改制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改制后该机构的设立已经注销。

(四)已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企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依法批准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型中的文化单位。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公布中央政府转制的文化企业名单;地方各级宣传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文化企业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经认定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变更同意书,履行变更手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文化转型企业,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保留改制方案的批复、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设立和法人注销证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按企业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 有关部门引进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及改变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备查,税务部门应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四、未获承认的文化企业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文化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优惠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减免的税款。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以冲抵未来纳税期应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以继续享受,直至五年期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2019年2月16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财政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自注册5年内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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