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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月25日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普惠金融部门建设,严格执行“五专”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为民营企业服务。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部门,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探索创新、更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抓紧建立“敢贷、肯贷、能贷”的长效机制。银行应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并将其重振后的资金集中用于民营企业。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年初设定民营企业服务的年度目标,增加民营企业融资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的权重,增加积极激励。对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服务企业的数量和信用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不良贷款评估的容忍度。民营企业贷款的增长速度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在客户体验、可复制性和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通知显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将加快,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豹建发[2019]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意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普惠金融部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为民营企业服务。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部门,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探索创新、更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地方法人银行应坚持收益的原点,继续下沉管理和服务的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当地实体经济。
(3)银行应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并将重振后的资金投资于民营企业。加强与合格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整合和激励相容实现信用增级和风险共担,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增加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
(4)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为风险可控的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贷款担保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信用增级支持。
(五)支持银行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对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范围的限制,规范实施战略股权投资。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的正常发展,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构建适合民营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抓紧建立“敢借、肯借、能借”的长效机制
(七)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年初设定民营企业服务的年度目标,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的权重,加大积极激励力度。对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服务企业的数量和信用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不良贷款评估的容忍度。民营企业贷款的增长速度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在客户体验、可复制性和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尽职调查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分行和基层人员尽职调查的认可标准和豁免条件,将所有参与信贷流程的人员纳入尽职调查豁免评估范围。建立内部问责申诉渠道,可以免除相关人员对已尽职责但存在风险的项目的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第三,公平、准确、有效地开展民营企业信贷业务
(9)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私营企业设定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一致,以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商业银行应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的个性化产品。综合考虑资本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和保障模式等。
(十一)商业银行应坚持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核,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贷贷款比例。突出的主营业务、稳健的财务以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良好的信用是授信的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企业而言,稳定的运营、充足的订单以及正常的水电消耗应被视为信贷发放的重要因素。对于科技型轻资产企业来说,创业者的专业重点和知识产权应作为授信的重要因素。依托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信用、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和应收应付融资。
第四,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十二)商业银行应积极运用金融技术,加强对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信贷审批效率。在探索网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和审批权下放给分行,进一步下沉了业务重心。
(13)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通过推进贷前、平行操作和简化年度审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首次申请贷款材料齐全的中小企业,以及存量在1000万元以下的客户的临时融资需求,需要提高授信审批和放款的及时性。加大续贷支持力度,积极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续贷,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5.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和脱困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15)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一企一策”的原则区别对待,采取措施分类扶持处置,努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于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应加强团结协调,不要盲目停止放贷和压贷,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困难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金融重组、并购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要积极配合各方,坚决破产清算。
6.促进融资服务信息平台的完善
(16)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内外数据的积累、整合和对接,构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准确分析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完善和优化与民营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本供需双方的在线高效对接,使信息“跑得更多”,企业“跑得更少”,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十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搭建区域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跨层次、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的实现。
七、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十八)商业银行应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置信用计划,不组织体育信用。
(19)商业银行应完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高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加强对贷款全生命周期的渗透风险管理。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做好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截留、挪用甚至套汇,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潜在风险。
(2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建立中长期银企关系,抑制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力度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民营企业服务目标,并结合民营企业实际操作,科学安排提供贷款。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头鹅”效应。2019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总体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监会将于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每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私营企业贷款进行监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人机构制定并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数量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加强监管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增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监管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豁免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是否附带贷款展期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的低成本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的强制回扣,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银保监会出台23条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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