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28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举措。日前,财政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指导意见》的提问。

财政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债发行提供担保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偏离担保主体、重点支持小企业和支农、担保率高的问题,《指导意见》以国家和地方融资性担保资金运作为切入点,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性立场,弥补市场不足, 为缺乏信息和信贷的小微企业以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等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努力解决他们的融资困难、融资昂贵甚至缺乏融资的问题。 主要包括:

财政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债发行提供担保

首先,退货保证了主营业务。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条禁令”,即不得偏离主营业务,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信用增级,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应主动剥离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财政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债发行提供担保

第二,重点扶持小农户。要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的运营规模和风险,减少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提高担保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比重至80%以上,重点支持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财政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债发行提供担保

第三,有效降低费用,获取利润。很明显,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在保持低利率的前提下持续运作。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单户收费不高于风险责任的0.5%,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单户收费不高于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财政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债发行提供担保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8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