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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
(2019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重新评估,认为含呋喃唑酮的复方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益处。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在中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其药品批准文件。制造商负责召回已投放市场的含呋喃唑酮的复方制剂,召回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应由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宣布。
附件:含呋喃唑酮的复方制剂制造商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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